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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下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与探索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1 09:19:2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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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办法已不断规范, 日益成熟,税收征管逐渐步 入法治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轨道,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秩序。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不断带来税收征管的新课题,从实体经济到数字经济,我国的市场经营主体正发生翻天覆地的变 化,与之相适应,我国税收征管也必须直面新课题,给出新办法,这也是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课税 难题与挑战。

  关键词:税收征管,分税制,数字经济税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主体井喷式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一部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史。2022 年 8 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信用研究所联合天眼查发布的《 中国市场主体发 展活力研究报告 (2022 年上半年)》 显示,2022 年上半年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超过 1.6 亿户 [1] 。

  在实体经济中,税源的数量、位置分布可以在 较小的范围内精确锁定,税源信息易于辨认、计 量,也容易跟踪和调控,因而相关涉税征管相对 简单,容易实现。随着新的经济形式和市场主体涌 现,税收征管面临复杂多变的局面,建立能及时跟 上市场经济主体变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不仅是税 收实务的需要,更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 发展的需要。本文旨在通过回顾我国税制改革的 历程,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探讨和研究,进而探索 数字经济时代实现税收征管的取向和路径。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演变

  我国税制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见证了我国 经济不平凡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税制“ 内外兼修 ”, 既沿袭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部分做法,又参考借 鉴了苏联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到 20 世纪 50 年代 末形成了以工商税为主体,外加几个小税种的单 一税制,这一制度施行了 20 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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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年我国对税制进行了初步的改革,实行 “利改税”, 打破了单一的工商统一税局面;随着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征管模式与经济 发展极其不相适应,80 年代中后期在税务机关内 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以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为主体,实行专业化管理。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迎来了最大的一次工 商税制改革,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确 立了政府间的财力分配关系,这是一次全面性、结 构性的改革,影响至今。正是这次改革建立起了使 用至今的税收体制平台,这套税收体制与市场经济 基本适应,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 会的长远发展[2]。

  二、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不足

  我国分税制搭建的基本框架,虽然在推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受诸 多客观因素的制约,现行分税制还存在一些不足。

  ( 一 ) 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边界不清晰

  中央与地方政府存在着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 不详细,边界不确切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一些本 应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却交由地方政府承担;有 时应由地方完全承担的支出责任,中央却承担了一 部分。

  这种责任边界不清晰、不确切的情况还将期存在,政府间支出责任的清晰划分短期内看不到实现的路径。

  ( 二 )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权划分不合理

  我国 1994 年税制改革后各类主体税种集中于 中央,地方政府虽然有十余个税种,但只有城建 税、地方企业所得税规模尚可,其余均为小税种, 地方税种过于零散,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导 致地方财政困难。

  此外,从国际范围及经验来看,共享税在税收 中的比重一般较低。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将两大主 体税种 —— 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设定为共享税,且 共享税比重较大,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均缺乏各自稳定的税源,地方政府可用财力小,一定程度上 抑制了地方政府和地税部门的积极性。

  ( 三 ) 转移支付制度尚需更完善

  目前我国实施的转移支付制度,必须切实建 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对转移支付 的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对转移支付资金的 实际使用效果做出评估,只有审计、监督、评估等 手段和相关信息落实到位,才能遏制乃至杜绝违 规使用专项拨款的不良之风。

  ( 四 ) 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分税制的施行

  分税制作为经济制度,不仅需要经济制度框 架的支持,还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制定的税 收法律仅有四部。税收法律少,导致各类法规通告 繁多,法律主导地位让位于行政法规,致使很多税 收问题规定不具体,实施难度大。

  由于我国社会各项制度都处于发展完善阶 段,会不断出现地方性法规的变动问题。法律法 规的不断变动易增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困难程 度,降低人们的税收遵从度,不利于税收的长期建 设和发展。

  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取向和路径

  带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人孜孜 不倦的追求,实施符合现代社会的财税制度是调 节社会财富的有效手段。深化分税制改革是深化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按照 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不断完 善税收征管制度,改善征管模式,更好地为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 进共同富裕,实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都富裕,不是实行简单的财富平均主义。这次会 议明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配套的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 准性。

  所以,从当前的税制改革进程来看,税改的 重点是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税收分配关 系,建立公平税制和公平执法,通过税收手段,更 好地实现对增量财富的公平分配与管理,才能保 障共同富裕目标的早日实现。

  四、新兴业态带来税收征管新课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显示,“ 十三 五”期间,我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共 5874 万户,统 计研究之后就会发展,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更倾向 于进入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更愿意从事创新 活动。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不断提升,带 来了社会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的更新,曾经以为 遥不可及的一些事情,坐在家中,动动手指就能实 现,比如美团订餐,比如网络直播等新兴业态。涉 税市场主体经营方式、经营内容呈现多样化是现 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的基本特征,新兴业态的快 速发展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课题。以个税为 例,目前我国实施的个税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对收 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易,而对收入来源 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涉税市场主体经营人员,税 收征管相对困难得多。一段时间内,影视明星和网 红直播从业者偷逃税现象频繁被曝光,引起社会 的普遍关注 [3] 。

  由于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经营手段和表现形 式层出不穷,经营者和从业者收入信息比较隐蔽, 税务机关很难完全掌握。此外,随着新的互联网、移 动应用等新手段新技术不断涌现,区块链、人工智 能、云计算等大数据领域的新经济业态税收如何征 管不断涌现新课题,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 公平[4]。

  针对这些新兴业态的税收监管,要加大对技 术的应用,如以大数据分析等为主的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应用到对新兴业态的税收中,不仅能解决 以往长期不能覆盖的税收征管盲区,更为今后的 税负公平和税制改革验证了技术手段,提供了理 论与操作的双支撑 [5] 。

  五、必须正视数字经济对税收规则的新挑战

  数字经济是现代社会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 的不断探索、深入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主要经济形 态之一,尤其最近二十年,发展十分迅猛。大力发 展数字经济不仅是增强经济发展动能、畅通经济 循环的重要抓手,也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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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 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数据表明,近年来, 数字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来源, 2018 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 告》显示,我国数字经济的 GDP 占比已达 34.8% , 占整体经济超三分之一的份额。数字经济创新最 活跃、增长速度最快、影响最广泛。

  2022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促 进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释放数据要 素潜力,更好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的要求。

  数字经济突飞猛进、 日新月异的发展,对现 行的税收国际规则带来了新挑战。众所周知,现 行国际税收规则依据三大原则:分别是“物理存 在 ”“单独实体 ”“独立交易原则”, 可以说应税 对象是看得到、摸得着的。数字经济则不然,数字 经济偏离乃至脱离实体,到底该怎么征税?如何 应对这种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对跨国投 资、国际经贸格局乃至世界经济都将产生深远的 影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进行数字经济下的 新税制尝试 [6] 。

  我国已经明确了智慧税务建设蓝图,将以发 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 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积 极推行“非接触式 ”办税 [7] 。

  法国对提供数字接口服务、定向广告服务、传 输以广告为目的的用户数据服务征收 3% 的数字服 务税;英国征收数字服务税,税率是 2% ,征收的 对象包括搜索引擎服务、社交媒体服务和在线市 场广告服务等;意大利、匈牙利、奥地利等欧盟国 家,同样对数字经济开始征税,税率为 3% ~ 7.5% 不等,征收的范围是在线广告服务等。

  然而,目前世界各国对数字经济征税尚在摸 索中,既缺乏严谨性,又缺乏规范性。综观世界 各国,目前征收的数字服务税只是一个大体的框 架:明确纳税人是互联网经营企业,明确税收的项目即对互联网服务收入征税,大致规定了税率及 起征点等 [6] 。

  六、数字经济税收尚需加快规范

  “以票控税 ”是实体行业普遍应用的征税手段, 但“以票控税”在数字经济中却难以适用。数字经 济纳税主体多样性的特征必然导致税收的不确定 性。比如与数字经济相关的职业如数字化管理师 、 物联网安装调试员、无人机驾驶员、电子竞技员等 占比超过一半。这些新职业相比传统职业具有较大差异,较为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具有零工经济的特 征,即从业人士中有相当规模为自雇人群,并不依 赖固定的组织、机构来从事相关工作,这必然导致 “以票控税”面临挑战[8]。

  受限于技术手段,无论是数字经济的从业者个 人还是企业,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并不能有效掌 握;收入渠道多元、不确定因素多,对于新兴经济 的税收征缴计算极为困难。客观上来说,由于税收 的不确定性,基于趋利的目的,数字经济相关主体 会进行各种税务安排,通过改变商业模式、纳税身 份等多种方式在税制差异中去寻求纳税负担最小 化,导致税收风险尤为显现 [9] 。

  七 、结语

  经济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我国正值数字经 济大兴起大蓬勃发展的时代。因此,我国应该基于 鼓励新兴业态发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并促进共 同富裕等目标,着力推进税制改革及加强数字化税 收管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并研究适用 于数字经济的税收相关规定,解决数字经济发展 带来的税收问题。

  参考文献

  [1] 央广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报告出炉: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超 1.6 亿户[R/OL].(2022-08- 12)[2022- 09- 1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17409507 75900513327&wfr=spider&for=pc.

  [2] 金鑫.1994 年税制改革[EB/OL].中国经济周刊, (2009-09-28)[2022-09-14].http://finance.sina.com. cn/roll/20090928/03076799078.shtml?qq-pf-to=pcqq. c2c.

  [3] 朱丽莉,林光耀,吴燕霞,等.流量经济:税收新宠多“逃犯”[J].半月谈内部版,2022(4):10-11.

  [4] 卜羽勤.网红主播“补税潮”会否兴起?新兴业态税收征管亟待加强[EB/OL].(2021-10-13)[2022-09-14]. 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11013/herald/61fd2d 638e89d212aedf702b4f06e79a.html.

  [5] 刘宏宇,潘晔,印朋,等.平台经济征税有多难[J].半月谈内部版,2022(4):13-15.

  [6] 林光耀,朱丽莉,吴燕霞,等.共享经济挑战“以票控税”[J].半月谈内部版,2022(4):16-18.

  [7] 印朋,潘晔,刘宏宇.数据资产征税成为世界性难题[J].半月谈内部版,2022(4):21-22.

  [8] 李旭红.建立适应新兴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N].第一财经日报,2022-3-24(A11).

  [9] 陆海依.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改良路径[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40(3):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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