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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NICHD 技术实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询问方式优化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3 09:18:3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保护体系”的试点探索取得初步成果,但内容仍需进一步深化,其中“询问方式”的内容存在形式化、粗糙化缺点,尤其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探索。域外NICHD访谈方案技术,以开放式访谈技术为核心,通过提供安全环境与心理支持、构建结构式访谈方案,能有效提高获取优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可能性,优化现有询问方式,解决性侵未成年案件的追诉难题。

  关键词:NICHD司法询问方案;性侵未成年案件;司法询问技术

  随着社会对性侵未成年犯罪的关注度提升,性侵未成年案件的特殊性愈发得到重视。在“一站式保护体系”概念的提出下,人们开始探索对性侵未成年案件中未成年的综合保护模式。经过上海、浙江等地的试点,已形成包括案发后科学介入、保护性取证侦查、全程心理辅导在内的一站式保护体系基本框架,建立起从案发到诉讼程序终了全过程式的一站式体系。[1]但其中,询问方式作为性侵未成年案件办理的中心,探索成果略显不足,形式化缺点明显,内容亟需“精细化”升级。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亟需优化

  在一站式保护体系的试点中,对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方法做出的优化主要集中在一次询问原则、专门询问场所、注重询问表述方式三方面。虽然向燕教授提出的“精细化”办案模式概念中,对询问方式作了进一步升级,提出在询问中应当使用开放式提问方法、建立亲和关系、注意用词表述,[2]初步符合NICHD司法询问技术的要求,但遗憾的是,向燕教授未详细论述具体操作方法。这些试点探索虽注意到了应对性侵未成年案件的询问方式作特殊化、区分化的规定,以实现保护未成年的目标,但并未形成具体、成熟的认识,探索内容稍显粗糙。一方面,努力更多体现为改善环境、应当注意询问方式等形式方面,试点内容未触及询问未成年特殊性的内在本质,难以真正有效提高优质陈述的获取可能性,减轻不恰当询问方式对未成年产生的伤害,也缺乏办案方式改革的彻底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制度构建不成熟,使得询问方式的改进内容浅显,专业化、科学性不够,更多为自发性探索,探索的理论深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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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获取对案件办理的重要性也决定了询问方法优化的重要性。性侵未成年案件具有隐蔽性特征,被指控的罪犯往往会否认性虐待,并且隐蔽时间长导致物证缺乏,使得办理这类案件对被害人证言的依赖性尤为突出,未成年通常是有关这些经历的唯一可用信息来源,询问内容可能是办理性侵未成年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陈述的重要性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努力获取最优质的陈述。但同时,未成年询问对象具有特殊性,尤其是低龄未成年,其表述能力差、记忆力弱、易受误导等特征决定了获取被害人供述的难度大。这一矛盾要求办案人员必须通过外在努力克服办案难题,提高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从而提高案件的追诉率。但不能否认的是,即使低龄未成年,表达能力弱不能否定其具有形成一份优质陈述的可能,这为陈述的获取提供可能。正因此,改革询问方式,通过正确的询问技巧获取优质陈述成为改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方式的关键所在。

  二、优化询问方式的现实路径——NICHD司法询问技术的优势

  NICHD司法询问技术是美国卫生福利部国家未成年健康与人类发展中心(National Institution of Child Health and Human Development,NICHD)于90年代初研发的用于在司法情境下询问未成年的结构化的调查访谈方案(Investigative Interview Protocol)。内容包括建立信任关系、陈述练习、解释基本规则、正式调查、获取细节、结束等环节在内的一整套询问方案,以及提供心理支持与安全环节、使用开放式访谈方式两大原则。传统询问方式的改善主要通过培训实现,但在国外相关访谈技术的推广过程中发现,培训在减少不恰当的访谈方式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3]因此,NICHD的最大优势在于将研究得出的成果转化为详细的操作步骤,能有效保障高质量访谈方法的应用。研究证明,当调查人员遵循NICHD协议时,可以提高从受害者那里获得的信息质量。

  (一)使用开放式的访谈方式

  NICHD技术的核心特征在于使用开放式的“回答邀请”而非针对性的封闭式提问,这一方法可以引导未成年人主动提供信息,而不是通过提问被动获取信息。研究表明,未成年可能愿意并且有能力主动披露信息,但可能需要提示,并且问题越开放,孩子的回答越准确。[4]在一项针对NICHD技术的检验研究中发现,使用NICHD访谈方案能使未成年报告更多准确信息和细节信息,当使用开放式提示时,回答会包含了更多的细节。[5]因为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可以激发未成年人的自由回忆,从而激励其做出更准确、更长的回答。传统的询问模式证明,暗示性的、封闭式的、详细的提问方法容易产生更短且可能错误的回答,例如“他想让你亲他,是不是”。因为未成年,尤其是学龄前未成年,他们无法理解询问人员的问题或者他们所回答的“是”或“不是”并非成人世界的含义。因此,以开放式的访谈方式为核心的NICHD司法询问技术,较传统的封闭式询问方式,更有利于从未成年被害人处获取更多的案件相关信息,也能减少证言的污染可能性。

  (二)提供情感支持

  NICHD司法询问技术的另一大优势在于注意询问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提供感情支持的要求,因为开放式访谈方式在当孩子是“主动披露者”时最有用。[6]因此,克服孩子的不情愿是成功运用NICHD技术的关键。未成年的不配合源于再度回忆伤害事实与谈及敏感、私密话题的压力,因此需要建立未成年的心理舒适度,给予未成年心理支持和安全感来降低未成年的表述和回忆压力,能有效提高未成年的记忆提取能力和表达意愿。建议访谈人员通过使用孩子的名字、面试官微笑、身体前倾、与孩子进行眼神交流等方式提供感情支持。NICHD研究人员进行的两项研究表明,注重感情支持后,不情愿的未成年披露的信息增加了10%。[7]

  三、NICHD访谈方案的具体应用

  (一)自我介绍及介绍环境

  提高未成年的外在安全感,消除未成年人陌生环境产生的压力,以提高未成年的表达意愿,是后续访谈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NICHD技术首先要求询问人员进行自我介绍,并介绍询问室环境以及该询问室内中的人、事、物,目的是要受询者熟悉所在环境,消除不安感,与询问人员建立信任关系。例如,“我是XXX,我们在XXX,房间里还有XXX,他/她是帮助我完成一些工作,房间里的摄像机/录音机是用来帮助我记录我们说话的内容,能让我专心听你说话而不用写笔记”。

  (二)建立信任关系

  对受询者而言,工作人员及询问室里的其他人通常是完全陌生的人,她/他通常会怕生而不太愿意说话,更不愿意向这些陌生的人说出痛苦遭遇,因此需要询问人员与受询者建立信任关系。询问人员可以询问孩子她/他喜欢做的事情[8]或最近发生的事情或与孩子一起画画、做一些简单的小游戏。并且在面试中,保持融洽关系的工作也需要持续进行,因为之后询问孩子痛苦的经历时,融洽和信任关系可能会减少,要求询问人员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状态,及时安抚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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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陈述练习

  由于在后续询问中需要采用开放式询问方式引出未成年人对侵害事实的叙述,而这种类型的对话不是成年人与孩子交谈的正常方式。[9]因此,在正式询问开始之前需要询问人员通过中性事件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开放性陈述来进行“练习”,以培养未成年人开放式的陈述方式。话题可以选择回忆式内容,在开放式回答训练的同时判断未成年的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否进行询问。询问人员可询问未成年一件最近经历过的事情,例如第一天上学、去某一公园玩游戏、庆祝某个节日等等,然后问一些有关这件事的问题,要尽量选一件跟本案犯罪事实发生时间相近的事情来问。这一过程也可以帮助询问人员建立融洽的关系。

  (四)提供基本规则

  还需要让孩子知道面对正确的事实时如何回答,面对不正确的事实时如何回答,面对真正不知道的问题时如何回答。典型的规则包括:“我要问你一些问题。如果你知道答案,告诉我。如果你不知道答案,就说‘我不知道’”;“如果我问你一个你不懂的问题,请告诉我,我会用更好的方式问”;“我们今天谈话时,我希望你只说真实发生的事,而不是随意回答”。[8]研究表明,承诺会增加孩子说真话的可能性。[7]

  (五)正式调查

  在确认未成年知道具体规则、具备基本陈述能力,就可以进入正式询问。询问人员需采用引导式的话语引导未成年人对侵害事实展开陈述。例如“告诉我发生的一切”。如果孩子无法识别目标事件,询问人员应当使用一些非暗示性、尽量开放的提示进行引导。例如“你受伤的那天发生了什么”,然后等待孩子在这样的开放式询问邀请中能主动表露她/他的受害经验。如果受询问的孩子能在此时愿意说出她/他的实际经验,可多以温暖正向语言予以鼓励,例如“请再多说一些?我想要多知道一些……”。应鼓励未成年尽可能说出事件发生的人、事、时、地、物等信息及完整始末,因为这是案件调查及司法审判最重要的信息。如果受询者在此阶段拒绝说话,也不需要急于逼迫受询问者马上说出,此时孩子需要的是更温暖的支持和安全保证,询问人员应设法让孩子能更放松、更安心说出真实经验与心里的话,不能在言词及态度上直接逼迫,过于急躁的逼迫反而会让孩子更加退缩。例如,询问人员可以温暖及关切地对孩子说“有没有人对你做了任何你觉得是不对或让你觉得奇怪的事情?”“请你全部告诉我,我想知道全部,因为我想要帮助你。”

  (六)收集细节

  在开放性陈述、回忆性内容穷尽或某些细节内容模糊、相反时,询问人员可以使用聚焦式的提问方式进行提问,即结合之前询问过程中提到的某些细节进一步协助未成年人聚焦细节或特点内容,以补充陈述的内容。例如,“你提到(某行为),告诉我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但即使聚焦式的提问,也应当尽可能地模糊和概括需要聚焦的细节。只有在未成年人无法聚焦具体内容或仍然缺少必要信息时,提示性内容才可以进一步细化,或出现选项性提问,如A或B、是与否的提问方式。

  (七)结语

  当需要询问的信息均已获得,或对该次询问已无进一步再获得信息的可能,可进入最后的结束阶段。在结束阶段,询问人员应以轻松、温暖、感谢的态度与语调,可以让受询者感受被感谢、被感知她/他在被询问过程中的努力与配合。并应与受询者约定,如果她/他想起了其他信息还可以联系办案人员,并提供电话或名片。

  参考文献

  [1]樊荣庆,钟颖,姚倩男,等.论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构建——以上海实践探索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2):32-43.

  [2]向燕.论性侵儿童案件的精密办案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2):59-80.

  [3]STERNBERG,KATHLEEN,LAMB M,et al.The Memorandum of Good Practice:Theory versus application[J].Child Abuse and Neglect,2001(25):669-681.

  [4]LAMB M E,ORBACH Y,HERSHKOWITZ I,et al.A structured forensic interview protocols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informativeness of investigative interviews with children:a review of research using the NICHD Investigative Interview Protocol[J].Child Abuse Negl,2007(31):1201-1231.

  [5]GAGNON K,CYR M.Sexual abuse and pre-schoolers:forensic details in regard of questions types[J].Child Abuse Negl,2017(67):109-118.

  [6]LAMB M E,HERSHKOWITZ I,LYON T D.Interviewing victims and suspected victims who are reluctant to talk[J].APSAC Advisor,2013(4):16-19.

  [7]HERSHKOWITZ I,HOROWITZ D,LAMB M E.Trends in children’s disclosure of abuse in Israel:A national study[J].Child Abuse Neglect,2005(29):1203-1214.

  [8]LYON D T.Ten step investigative interview[J].CenterFor Child Welfare,2005(23):1221-1230.

  [9]FALLER C K.Interviewing children about sexualabuse:Controversies and best practice[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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