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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2-06-30 14:21:5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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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与国内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一项基本性原则,为了更好地维护社 会生态环境的稳定,对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展开研究,通过分析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要素与 确立标准,提出比例性原则,以此为依据,划分风险预防界定范围,并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判断风 险预防行为适用能力,为国际法内容制定提供参照与支撑,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程序化原则,对风 险预防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 以此为社会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政策指导。

关键词 :国际法; 风险预防原则; 比例性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是我国数十年以来提出的市场 影响力最大、核心价值最高的新兴理念,风险预防 是针对社会群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考虑到 社会群体无法获取与社会所有危险因素相关的补 充资料,也不可能对某一指定事务进行完全的科 学层面确定,因此,需要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全面 落实风险预防原则。根据国际法研究学者的反馈 信息可知,风险预防原则只有在《里约宣言 》文 件中才能得到较好的体现,在此文件的第十二条 原则中明确提出: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失或 不可抗力威胁的因素,均应当以科学性的统计方 式,合理支出风险预防费用 [1] 。尽管现今国际法 中的《里约宣言》, 已经为风险预防原则的界定与 规划提供了一个参照模板,但在实际原则制定的 过程中,各个国家仍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 对于预防原则的研究与表述,在国际会议组织研 讨中的表述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2] 。例如,在国际 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海洋环境被直 接或间接引进某种生物,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威 胁时,缔约方应当按照适用性原则,采取有效的 措施,尽量规避这种行为。但针对提出的言论, 《 海洋环境公约 》与《 国际湖泊公约 》对其因果关 系进行了辩证,认为提出的言论没有完全经过证 实,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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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要素

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深入研究中发现,其原则主要由下述五个基本要素构成,要素具体内容 如下。

其一,为确保数据的严谨性与科学性。现如今 市场内大多数与环境预测相关的言论,均无法保 证其真实性,主要原因是预测的言论不仅没有充 足的数据作为支撑,也没有标准的模型作为言论 的参考 [3] 。而一旦国际法中有充足的数据或绝对 严谨的证据表明时,未来环境就会存在某种定向 风险,那么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 行限制,从而确保原则可以全面落实。

其二,为一定量的社会生态空间。综合市场反 馈数据可知,人们无法得知生态环境的最高承载 能力,而要避免生态系统出现崩盘现象,应当预留 一部分的生态空间作为弹性空间,也可以将此部 分空间作为针对资源的缓冲器。目前,已有国家将 此理论应用到实际的风险预防中,并制定了相应 的法律条文对人类社会行为进行约束。

其三,为严格管理能力。由于人类现有的技术,无法预测环境可能发生的所有结果,因此在设 定原则时,有必要将部分对关注环境的注意力,转 移到对人类的危险性行为的关注中,即严格管理 人类的社会性行为,以此控制或管理一些不规范 行为对生态环境与社会资源造成的威胁 [4] 。

其四,为举证责任转换。所有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群体,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保证 自身不会对社会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而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层面分析此问题时,可将举证的责任 划分到行为发起者个人身上,由这部分群体负责 保证,其个人或组织群体对于环境保护所采取的 行为,属于正向性行为。

其五,为比例平衡。要确保国际法的落实, 应当严格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为了达到平衡的目 的,需要从多个维度衡量:支出的花费与预计为社 会带来的收益,两者之间是否实现平衡。倘若前者 大于后者,则应当对提出的行为再次进行权衡,需 要考虑是否需要改变策略。倘若前者小于后者,则 认为此种行为属于一种可行的行为,满足风险预 防的需求 [5] 。

二 、国际法中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标准

在掌握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后,进一步分析 原则的确立标准,尽管现今国际市场针对风险预 防提出原则的定义较多,但最终的原则制定标准 却是唯一的。此标准便是 1992 年《里约宣言 》提 出的,在其文件导入语中明确指出:为了维持人们 赖以生存的环境,各个国家应当全力发挥其自身 的作用,采用可以广泛应用的预防措施。在遇到严 重危害或不可逆的社会威胁时,不可以将缺少证 据作为理由推脱责任,也不可出现由于延迟成本 支出导致的环境恶化。此标准是所有分项标准的 参照,也属于一个概括性的标准,但针对此标准的 解释,目前仍缺少一个统一的尺度 [6] 。为了细化 标准,下述将详细地对原则标准进行描述,具体内 容如下。

一方面针对原则的直接标准。在确定人类行为与社会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辩证关系后,应立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不可逆转的伤害;开发者应当承担起举证的责任,并证明其个人不会做出有害环境的行为;在判断某项社会行为是否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时,应当评估过错风险是否大于成本效益风险;提出的相关标准应当同样适用于海洋环境 保护文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文件、危险品或废品的海洋运输文件等。

另一方面针对原则的间接标准。所有关于风 险预防的标准,应当在政府某项活动前设立,也可 以认为政府执行的每项社会活动,均应当按照某 个标准程序进行实施;所有与环境责任风险相关的 保险、公共债券、财务基金均应当采取合理的手段 进行风险规避。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激励,以此降低相关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确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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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 ) 遵循比例性原则划分风险预防界定范围

在完成上述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研究后, 采用国际调查与检索文献的方式,深入对国际法 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进行分析。在与此相关的分析 与调查中发现,国际研究学者提出了比例性原 则,并认为此原则适用于各个国家不同类型的宪 法与行政法律。而国际法属于宪法与行政法律的 总称,因此也可参照比例性原则,对国际法中的风 险预防界定范围进行划分。例如,在规划风险界限 时,可按照比例性原则,将社会公共权利与所得利 益规划在风险预防的必要范围内,认为只有限制 了人们的权利,才能避免个体或组织的某种行为 对社会造成的潜在风险。同时认为国家内的行政 单位与司法范围,在处理与社会风险相关的案例 时,应当结合个体所属的权利,对其现行的社会权 利进行评估,以此判定其社会行为是否存在“越 界 ”或“超出个人权利范围 ”的现象。在按照这 种权限进行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时,需要全面考 虑个体权利的必要性,或分配给个体的权利与社 会所有权是否呈现一种正比例关系。在深入对预 防风险原则界定范围的研究中,应当关注并衡量 公共“权利 ”与行政“ 目的 ”之间,是存在平衡 关系并且具有一定的比例,而这种平衡关系一旦 失去“ 比例 ”,便会出现国际风险。

而比例性原则并非其表面含义,在进一步对 比例性原则的研究中发现,它是由三个隐性概念 构成的。即在确保两者处于一种平衡关系时,应当 按照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性原则展开 工作。其中适当性原则是指在划分风险预防界定 范围时,国际行政单位采取的风险预防行为应当 具有至少可以实现部分预防目标的作用,或者说 国际行政单位采取的风险预防行为应当至少具有 一定有效性。必要性原则是指在相关工作中,风险 的发生已经危害或影响到国家公民,因此,划分的 界定范围有必要将区域个体纳入其中。狭义性原 则是从收益的另一层面进行范围的界定,即行政 单位每次执行的主体行为,对于国际协同发展,均 是存在一定负面影响的,即划分的界定范围不可能 是标准的,但在执行某个主体性行为时,应当关注 到两者的平衡,即执行措施对行政主体所带来的坏 处,不可大于或高于执行此种行为对于国际发展所 带来的益处。而这也是比例性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之一,即所有行为的发生均应当按照某种固定比例实施,一旦超出比例,便会导致一定的风险。

( 二 ) 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提高风险预防行为 适用性

在完成上述相关研究后,应明确国际法中的 风险预防,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以此为依据, 对国际行政单位所执行的行为适用性进行评估。 与此相关的辩证分析应当从社会经济学角度入 手,并将风险预防行为纳入相应经济活动成本收 益范围内,认为国际行政组织在执行某种预防行 为时,是存在成本支出的,而要确保风险预防行为 的实施具备一定有效性,可采用数量统计与综合 分析的方式,进行成本收益与支出两者比值的计 算,以此种方式判断风险预防行为是否真实可靠。

在上述提出的内容中,应考虑风险预防行为 的执行不可避免涉及外部经济性的问题。例如,在 《 里约宣言 》文件第十五条原则中已针对此种问 题,明确提出了国际法中与风险预防相关原则的 制定,应当全面考虑成本支出问题;在欧盟协同制 定的文件中,也制定了与成本收益相关的条例,区 别于前者的是,后者文件中增加了对行为潜在利 益的分析。

综合对国际市场现有法律文件的分析,无论 是哪一项文件,其内容中均提出了与成本收益相 关的内容,因此,在规范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时,也应当从此方面入手,通过权衡行为中风险预 防行为支出成本与收效之间的关系,提高制定原 则的适用性。

( 三 ) 按照程序化原则保障风险预防规范性

在保证风险预防原则的实施具备一定有效性 的前提下,可按照程序化原则,对国际风险预防流 程进行规范化处理。应在对相关行为的实施中,保 障所有参与主体对行为具有前期知情权。例如,在 执行某种风险预防行为时,一旦某个具体指令或 行为不符合或违反国际主管单位的条例要求,不 可将保护环境与保护人类安全作为条件,而是应 当按照需求明令禁止此种违规行为。

在程序化原则下,各个国家有必要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与单位进出口进 行规范化处理,一旦有必须要跨境运输的货物,应 在进出境过程中,向国际部门上交具有审批资质 的文件、信息与资料。提交的资料与信息中应当包 括运输货物的详细介绍、来源、运输地、特性、是 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应急方案与运输个体的身 份证明。总之,在执行某种存在危险性的行为时,应当按照规范化的程序执行行为,并尽量将文件 在运输前 3 ~ 5 天递交,为国际组织委员会审核预 留充足的时间,以此避免由于程序审批与文件审 核,造成有关工作的延误。
综合上述分析,程序化原则是国际法风险预 防工作实施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条件,为了降低国 际运输对市场发展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行政单 位应当重视此方面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 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以此提高国际法的适用性 与可靠性。

本文通过上述论述,在明确风险预防的构成 要求和确立标准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在 国际法领域当中风险预防的重要原则。将本文上 述提出的重要原则,应用到实际风险预防行为当 中,实现对开展国际法等相关活动的风险问题的 有效预防。控制国际法本质特点和危险特性,可以 更好地实现对风险问题的防护。采用防护手段,能 够进一步体现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采取怎样的 手段,可以将其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在明确风险 预防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国际法及相关活动能够 有利于其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并提高政 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因此,通过上述方式, 向人们不断强调转变环境吸纳能力及对风险预防 管理的重要性。在后续的研究中,为进一步促进国 际法中相关措施的有效实施,本文还将结合更多 创新型的管理理念,对其原则进行优化,将清洁生 产、无害环境管理等理念引入到国际法当中,并将 其放置在最重要的位置。

参考文献

[1]   于涵.风险预防原则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修构[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3(2):168-174.
[2]   秦天宝.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展开——结合《生物安全法》的考察[J].中国法律评论,2021 (2):65-79.
[3]   高建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之风险预防原则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实质等同原则”的价值回归[J].自 然辩证法通讯,2021,43(6):81-87.
[4]   张琦.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气候变化中的法律适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9 (3):45-47,93.
[5]   于文轩.生态文明语境下风险预防原则的变迁与适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59(5): 104- 111,221.
[6]   朱炳成.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展开[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 (11):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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