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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的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出了蓬勃的态势,但是其在 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国现阶段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移动电子商务 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现阶段移动电子商务盛行的社会背景之下,为了有效推动移动电 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在相关的经济法规之中也需要加入立法考虑的相关内容,尤其需要关注立 法重点的问题。在实际针对移动电子商务立法的过程中,确保能够设计出具有更高科学性以及系 统性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移动电子商务; 经济法; 规范模式; 探析
移动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转的过程中其涉及的 元素十分丰富,移动电子商务主要是以移动信息网络技术为载体,充分发挥移动设备终端工具的 作用,同时还涉及到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供应 商、物流配送网络等相关的内容,其本质在于借 助移动信息的交互完成商品和服务购买的相关活 动,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一种全新的电子商务模 式,虽然移动电子商务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 诸多的便利,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却也出现了一系 列的问题,建立移动电子商务经济法的相关规范 模式十分有必要。文章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 研究,下文就研究结果进行了详细报告。
一、现阶段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不统一, 监管主体存在分散化的趋向
从现阶段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多重监管是其最为重要的特点,尤其是在电子支付方面,其不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除此之外,还需要受到工信部的监管、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管等。另外由于移动电子商务自身蕴 涵着相应的交易行为,因此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 受到商务部的管理,而在特定的移动电子商务领域,例如在医药零售方面,移动电子商务行为还需 要受到药监局的管理,从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平台 的特点来看。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多种交易实体的结合,其主要是依托移动电子网络完成相应的商务活动,属于市场上新出现的一种业态[1]。但 是我国现阶段在针对移动电子商务进行监管的过 程中,监管主体分散化是最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加 之各部门在对移动电子商务运营行为进行监管的 过程中缺乏协调性以及统一性,监管职责也存在 模糊的特点,因此经常出现监管部门行为冲突以及行为重叠的情况,同时由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在 监管范围之间存在间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空白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会给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2]。
(二) 不重视行为流程立法, 缺乏环境规范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虽 然其中会涉及一些规范移动电子商务行为的相关条文,但是通过对这些条文的内容进行探讨,不难 发现多数条文的内容都集中在电子认证服务的合法性、通信电文交付标准、电子签名效力等相关的 内容上,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移动电子商务的准入 制度、交易行为、安全交易、信息保密等相关的内 容并没有较多的涉及[3]。换句话说,我国在实际 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要想保证市场交易 行为的合规性,多数情况下依靠的都是市场的自 我维持,如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交易的过 程中出现了自身利益损失的情况,在维权的过程 中往往很难找到适用的法律工具。
同时,我国现阶段在针对移动电子商务进行 行为流程立法的过程中,很多内容还需要进一步 进行讨论,包括移动网络提供商的隐私保护监管、移动终端信息的安全性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 进行探讨。
(三) 法律条文模糊, 执行方面缺乏可操作性
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来看,虽然其中涉及了很多与移动电子商务规范以及监控相关的内容,但是很多内容的表述都具有较强的模糊性特点,例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数据电文有效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表述,但是这种表述只是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认可,针对 新信息技术环境之下数据电文的具体内容的有效性却并没有进行深入以及全面的探讨,这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数据电文技术进行欺诈以及伪造数据电文提供了机会[4]。
对于一些监管电子商务运转的相关法规来说,也同样存在表述不周全的问题,例如我国《 电 子签名法 》中针对电子签名服务机构的资质给出了明确的规范。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由 于电子认证机构存在鱼龙混杂的情况,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管以及规范。
(四) 立法缺乏规范, 进程缓慢
从现阶段我国各方面的情况来进行分析,虽 然立法机构已经逐步开始针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 立法,但是立法规划混乱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尤 其是在针对立法过程进行安排以及调查的过程中 普遍存在冲突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虽然 现阶段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相关领域在蓬勃发展, 但是法律监管依然存在空白的情况。早在 2008 年,我国曾经推动过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在推动电 子商务发展方面将工信部列为主要的协调和指导 部门。而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立法调查也主要由 工信部来负责推动,但是在 2011 年商务部又在原 有的基础之上构建了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部门 的主要职能就在于规范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显 然这种安排存在相互冲突而且混乱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带来了一定的限制。
二、现阶段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经济法律体系规范模式探究
(一) 合理应用细化功能等同的原则
从我 国现行法律体系 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在实际针对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 过程中,尤其是在落实电子类交易的过程中, 国家方面也出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这些 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多数法律条文不只是简单 地规定电子交易的相关环节表述与传统商务交易 往来的环节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关规定并没 有明确突出移动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在商务往来方面所具有的特色,并没有结合移动电子商 务以及电子商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特殊的安排 以及考量[5]。例如,我国《 民法典 》中有明确规 定,即数据电文和普通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 是,这并没有从电子商务特有的侵权模式角度出 发进行细化考量,尤其是没有针对电文所特有的 技术性陷阱、格式、内容以及交付标准等给出明确 的规定,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体系的角度来进行 分析,应用简单粗略的功能等同原则进行立法并不能达到规范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目的。
而在实际进行移动电子商务经济法规范模式 构建的过程中,要能够有效辨识移动电子商务中 与传统商务往来相似的环节以及交易载体,并且 对这些相似的环节以及相似的载体进行深入的 分析,明确其和传统商务行为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性,在功能等同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充分融入移 动电子商务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条款的设置方 面要能够更加细化,进而使得经济法规中移动电 子商务立法的相关内容能够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 严密性[6]。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进行功能等同原则 的合理应用,还能使得移动电子商务立法的工作 量得到有效减少,进而达到加快移动电子商务立法进程的目的。
(二) 监管要打破地域割裂的状态
移动电子商务是一个涉及内容十分丰富的概念,其不仅涉及信息技术应用以及通信服务的相 关内容,同时也涉及物流配送、金融支付以及商务 行为的相关内容,因此在对移动电子商务进行监 管以及立法的过程中,工信部、央行、商务部等部 门往往需要进行联合立法,各部门需要充分交流 自身的立法诉求,进而寻求更为有效的以及规范 化的立法模式。而采用分立的监管模式以及立法 的模式往往会限制移动电子商务法律的构建,因 此在实际落实移动电子商务立法相关工作的过程 中要能够对移动电子商务监管的部门进行合理有 效的统一,并且以移动电子商务主要的监管部门 为主导,结合移动电子商务自身的运作规律进行 经济法规的制定。这对于构建完善的移动电子商 务法律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想 保证移动电子商务经济法规的立法模式具有较强 的合理性,统一的立法主导机构是最为重要的基 础以及前提条件。现实中,需要加强对于相关问题 的关注,尤其是在进行移动电子商务经济法规构 建的过程中,由于移动电子商务的行为普遍具有 大地域的特点,因此,在监管的过程中各部门也需要进行深入以及全面的联合,使得在进行移动电子商务行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地域割裂状态能够得到有效打破。
(三) 构建完善的流程立法结构
从移动电子商务往来特点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其在交易的过程中具体的流程主要包括询 价、定价、交易、支付、配送等相关环节,而在整 体的商务交易中,上述环节也是关键的内容,受到 移动电子商务往来特点所带来的影响,在移动电 子商务往来的各个环节之中,高度动态化是最为 重要的特征。因此,在实际针对移动电子商务流程 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为了使得未来移动电子商务 能够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在实际进行经济法立法的过程中也需要积极地对立法模式进行合理有 效的创新。
从传统经济法立法模式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在对经济往来过程进行管控的过程中,多数情况 下立法都是一种不同的教育类型,例如原《合同法 》的法规法条设计过程中,其最为主要的依据 就是合同的不同类型。很少考虑到订立合同的具 体过程以及流程。而从移动电子商务经济法立法 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由于现阶段我国移动电子商 务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业态创新十分频繁,加之 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如果在立法 的过程中仅仅考虑到不同交易模式的情况以及移 动电子商务行为涉及的经济行为种类,那么在实 际监管移动电子商务运转行为的过程中就会存在 大量的法律空白。因此,在出现了新型的移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后,由于现有的法律条款与实际 的交易环节匹配度相对较低,这也会在一定程度 上导致移动电子商务行为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 因此未来在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伴随着 新业态的出现,新的监管空白也会逐渐出现,会给 一些不法分子借助法律的漏洞进行电子商务创新 进而规避法律监管提供诸多便利。
因此,在实际落实移动电子商务立法相关工 作的过程中,要能够做好立法模式创新的相关工 作,尤其是在设立移动电子商务法条的过程中,要 想真正实现创新立法,则需要更好地面向流程的 立法结构。在实际针对移动电子商务进行立法的 过程中,具体可以从验收退化、定价谈判、询价沟 通、配送交递、要约承诺形成几个角度入手,由于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涉及不同的支持者、供给者和 消费者,要能够对每一个环节的具体情况进行深 入以及全面的分析,认定每一个环节所涉及的消 费者、支持者、供给者所具有的责任和权利,并且 结合各个不同的环节设计可以进行和禁止进行的 相关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创新因素给商务流程 规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移动电子商务立法的适用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提升,确保移动电子商务规范的法律能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 对安全隐私条款进行细化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相 关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重视对消费者隐私的法 律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对消费者信息 进行隐私保护的过程中,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商 品服务供给者和商务交易平台的行业自律。而伴 随着网络安全环境的逐渐恶化,我国现行的经济 法规的控制力度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受到技 术安全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在移动电子商务相关 参与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之下,追责的难度相对较 高,尤其是在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过程中, 由于刑事责任界定不清,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很难受到保护。因此,在实际落实移动电子商务立 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就应该将重点放在移动电 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侵权交易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参与者隐私条款的设计方面,尤其是在落实移动 电子商务经济法立法的时候,应该针对交易过程 中客户供应商信息的存储使用以及交易数据的存 储使用给出明确的规定,并且进行专门的模块开 辟落实此项工作,严格保护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信 息。要能够对原有的安全隐私条款进行细化,提高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确保在出现客户供应商隐私受到侵犯的相关问题的时候,能够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追责。
综上所述,在实际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要想使其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 则需要结合现阶段移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新型商务交易模式的构建,而在实际 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深入分析立法的特 点,同时还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融入特殊的立法 模式,这也是未来移动电子商务在实际发展的过 程中,尤其是在立法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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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欣,周莉莉.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细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物流科技,2021,44(5):62-63,78.
[6]徐明雷,苏保朵,张臣秀,等.移动商务研究现状的可视化分析[J].办公自动化,2021,26(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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