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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力市场领域不同于传统的商品、服务市场,但同样具有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必要 性,因此也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美国对劳动力领域的垄断行为规制已久,并出台《 针对人力资源 领域反垄断指南 》予以明确。通过分析美国司法部和亚利桑那州诉 AzHHA 及 AzHHA 服务公司一 案,结合反垄断法的两大基本原则,从相关市场及市场力量、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两方面分析 美国在处理劳动力领域雇主联合限制竞争的反垄断原理, 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 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
2016 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 颁布《针对人力资源领域反垄断指南 》[1](下文 简称《指南 》), 明确规制人力资源领域的垄断 行为。《指南 》指出 ,雇主之间达成的“ 固定薪 酬 ”“互不挖人 ”协议直接违法并有可能构成刑 事犯罪。竞争是市场的本质 ,竞争法的价值在于 维护竞争秩序和实现社会效率[2],因此竞争法严 格禁止牺牲社会整体效率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 劳动力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商品、服务市场,但其关 涉劳动者正当权益、就业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同等 的竞争保护地位 。劳动力市场并不属于我国反垄 断法的规制范围,但该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不 少见,如 2011 年高朋网以高薪挖角竞争对手的员 工 ,糯米网等几大团购网站联合抵制 ,称永不录 用高朋网的员工[3]。鉴于此,本文以 2006 年美国 司法部和亚利桑那州诉 AzHHA 及 AzHHA 服务公 司案为例 ,分析美国劳动力领域的反垄断分析原理,试图为未来我国该领域的垄断规制提供借鉴。
一、基本案情简介
1988 年至 1997 年之间 ,AzHHA 允许护理机 构自行设置账单费率,但前提是向每家医院提供 的账单费率相同。1997 ,AzHHA 开始制定统一账 单费率并要求护理机构强制接受 。直至 2006 年 AzHHA 接受司法部和亚利桑那州的调查并面临私 人反托拉斯诉讼时,才恢复至 1997 年前的定价模 式。但该账单费率仍低于成员医院与护理机构独 立谈判达到的水平 ,降低了医院之间的竞争。
AzHHA 要求参与医院首先从参与机构购买护 理服务且购买量须达到总需求的 50%以上 ,医院 仅在参与机构无法满足需求后才可以从非参与机 构购买服务。2002 年 5 月 ,AzHHA 驱逐六家未达 到购买量的医院,其中四家应对措施是提高对参 与机构的使用,使其至少达到需求总量的 50%。
2007 年 5 月 22 日,美国司法部和亚利桑那州 共同起诉 AzHHA 及 AzHHA 服务公司行为违反《 谢尔曼法 》的规定构成垄断。该案最终以同意判决的形式作出决定。根据决定,被告协议中有关账 单价格和竞争敏感的合同条款被禁止。
二 、立法情况
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 ,对垄断行为的 规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方式。美国对 垄断的成文法规定主要体现在 1890 年的《谢尔曼 法 》,该法主要规定以联合、共谋等形式不正当限 制贸易的行为① 。由于《谢尔曼法 》的条文具有高 度抽象性、模糊性的特点,而抽象的规范转化为具 体规则只能依赖个别案件 ,因此司法判例尤其是 最高法的审判在确定垄断行为标准中具有重要作 用。此外美国各州也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本案中亚 利桑那州在州反托拉斯法同样规定限制和垄断贸 易的联合共谋行为违法。
三、案例垄断分析
( 一)相关市场及市场力量
任何竞争行为均是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垄断行为分析的基础和 前提[4]。任何反垄断行为的判断和评估 ,均会 涉及到分析相关市场的大小和结构。美国主流学 说认为市场力量是特定主体排除竞争的能力 ,即 “垄断力量”。 美国大法官伊斯特布鲁克曾指出 “一个案件一旦被证实是无涉市场力量的,则被告 不应该遭受反垄断惩罚 ”。市场力量考察因素包 括参与协议的企业数量 、市场集中度 、进入市场障碍等[5]。
本案中 ,司法部和亚利桑那州根据工作性质 将临时护理人员的相关市场分为每日护理服务市 场和旅行护理服务市场。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和 图森市区是每日护理服务的相关地理市场。这是 因为每日护理服务工作时间段通常为一天或几 天 ,只有凤凰城和图森能满足他们的通勤需求。
亚利桑那州是多州护士执照契约的成员 ,护士的工作成本低,且旅行护理服务市场需求旺盛 ,因此 是旅行护理服务的相关市场。此外当 AzHHA 大幅 降低账单费率时 ,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并没有减 少,只能被迫接受收入的降低。
截至 2005 年,参加每日登记处的医院控制着 凤凰城 、图森及其周边地区约 80%以上的病床 。 参加旅行登记处的医院控制着州医院病床的约 78%。 成员医院在相关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力 ,由于 州大多数医院都参加了 AzHHA ,因此 AzHHA 能 够通过集体行动在护理服务市场行使市场支配力。
(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不同于商品 、服务市场的垄断协议 ,劳动力 市场的垄断协议属于买方达成的协议,但买卖双 方均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正如波斯纳法官在判 例中指出“买方卡特尔对垄断价格收取费用的行 为同卖方卡特尔一样均是对市场竞争的扭曲。” 因此买方垄断协议同样适用反垄断理论分析 。 根据《指南 》规定固定价格的协议直接违法,但 法院在协议是促进竞争的合理必要条件时会判定 其合法,美国最高法在西北批发文具一案中提出 买方的垄断协议能够通过规模经济提高消费者福 利、促进该领域的竞争 ,因此并不违法 。因此有必 要对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展开分析。本案中原告 在分析时参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托马斯 · 莱 瑞在其文章中提到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对被告行 为开展了市场效果分析 、效率分析和替代方法 分析。
效果分析从协议的市场竞争效果出发 ,判断 协议是否具有降低产量或提高价格的威胁[6]。本 案中被告行为降低医院购买护理服务的竞争 ,导 致护理机构的账单费率和护理人员的工资严重低 于正常市场竞争水平,对护理服务的市场结构产生了长远不利影响。
效率抗辩是指经营者行为的效率效果抵消 或超过反竞争效果而取得反垄断法豁免。本案中 AzHHA 实施的统一账单费率,并未实现医院和护 理机构的规模经济效应 ,以直接统一定价替代医 院和护理机构自行谈判,仅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 潜在可能性 ,实际上被告行为已经导致护理机构 和人员收入的降低,严重损害护理市场竞争,其反 竞争的消极效果已远超过可能存在的积极效果 , 因此 AzHHA 的行为无法豁免。
替代分析主要分析是否实际存在能带来相 同经济效应但损害竞争效果更小的方法。本案中 统一账单费率与协会保证护理服务最低质量标 准的宗旨没有关联 ,事实上在司法部展开调查后 AzHHA 即停止统一账单费率,但其仍保持着相同 的质量标准 ,这都说明了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合理 性且完全可以被替代。
由此可见 AzHHA 统一价格费率 、实施竞争 敏感合同条款以及交换敏感信息的行为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的消极效果 ,性质违法 ,构成横向垄断 协议。
四、启示与借鉴
垄断行为具有负外部性,监管的缺失会加剧负 外部性扩散,导致社会效率和福利水平的降低[7]。 用人单位之间“互不挖人 ”“固定薪酬 ”等行为 紊乱劳动力市场竞争秩序 ,有悖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必须严厉打击。基于对司法部和亚利桑那州 诉 AzHHA 及 AzHHA 服务公司案的考察,首先明 确的是劳动力市场同属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在 具体分析用人单位的联合 、共谋行为是否构成垄 断时,需结合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在界定相 关市场和市场力量的基础上,采用市场效果、行为 效率分析和可替代性等方法分析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综合判断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垄断。
2020 年 12 月 18 日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明确提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竞争法治观同样强调 维护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法治化 。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反垄断机 制,修改我国《 反垄断法 》第一条和第十三条① , 将劳动力市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出 台劳动力领域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反垄断指南 , 使劳动力领域的反垄断实现有法可依 。在相关配 套机制上 ,可建立常态化咨询机制 ,通过答复和 指导起到事前预防垄断的作用 。最后可参考美国 “ 同意判决 ”的方式 ,完善反垄断承诺制度 ,提高 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titrust Division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Antitrust Guidance For Human Resource Professionals[EB/OL].(2016- 10-26) [2020-07-20].https://www.justice.gov/atr/file/903511/ download.pdf.
[2] 刘继峰.反垄断法益分析方法的建构及其运用[J].中国法学,2013(6):22.
[3] 欧阳云.高朋网争议不断:大力挖角抽奖作假销售额低[EB/OL].(2011-07- 18)[2021-06- 10].http:// blog.sina.com.cn/s/blog_8378192d0100tzz7.html.
[4] 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1):123-129.
[5] 郭传凯.市场力量分析下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完善[J].中国流通经济,2021,35(5):109-120.
[6] 杨莉萍.美国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及其启示[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31(2):16-19.
[7] 曾国安.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J].经济评论,2004(1):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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