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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货币推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2-01-24 10:15:0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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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正在不断发展,数字货币逐渐成为一种浪潮。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 我国传统货币的数字化的存在形式,具有与现金相同的职能。但是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存 在形式,推行过程中必然面临一系列的风险挑战,其中的法律风险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结合 我国当今数字货币实际推行的现状,发现当前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 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对策, 以避免实际推行过程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关键词: 数字货币; 法律风险; 应对策略

一、数字货币的基本内涵

(一)  数字货币的含义

          我国的数字货币是由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 以国家信用承担着支付职能的数字化的货币形 式。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首先,  法定数字货币是 由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我国传统的货币 —— 纸 币和硬币,  是由央行直接发行,  或者以将此项权利 授予给商业银行的间接发行方式。法定数字货币 由央行进行发行,  是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具有相 同法律地位的前提,  是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法 偿性的前提与基础,  也是实现其法偿性的保障。国 家信用是国家作为主体进行各项活动时所呈现出 的一种信用类型。国家信用在我国社会上的信用 类型中处于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偿债能力也会越 强。最后,  货币都承担着支付职能,  法定数字货币 作为我国传统货币的数字化形式,   自然也具有支 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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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区别

          数字货币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货币,  法定 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都是由央行直接承担货币信 用责任的货币,  二者在功能和属性上完全一致, 承担着支付功能。但是二者在支付方式、性质等方 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同。首先,  数字货币的支付需要 借助账号,  用户通过账号注册并且填写个人真实 身份信息之后才可以进行支付。而传统的纸币和 硬币可以直接进行支付,  不需要借助媒介进行。 其次,  在匿名可控方面有所不同。现金支付是一种 即时支付,  具有完全的匿名性,  现金支付的过程和 流转不可追踪;央行发布的数字货币具有匿名的可 控性。

二、我国推行数字货币的必要性分析

(一)  电子支付及其困境

          随着电子支付的迅猛发展,  像微信支付、支 付宝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占据了当今社会上存在 的支付方式的绝大比例,  然而现实生活中关于电 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却凤毛麟角,  无法对电子支付 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侵权问题进行有效、及时的规 制。其次,  其支付方式所具有的特性也直接绕过人 民银行进行自行清算、结算,  就会产生脱逃监管等 一系列问题,  无法切实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方的 合法权利。

(二)  法定数字货币出现的现实条件开始成熟

          正如上文提到,  电子支付本身的支付特性可 能会产生逃避监管的问题,  因此就有可能导致某 些支付机构一家独大,  形成垄断;另外电子支付本 身也不完善,  存在一定的困境,  并且相应的保护机 制也不成熟,  各个支付机构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 之间不能相互转化和对接,  用户在使用相关服务 时也会遇到各种问题。针对当前的形势,  急需中国 人民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来解决当前社会上存在的 支付困境。

(三)  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必要举措

          在国际化市场上,  我国传统货币支付系统呈 现出依赖美元和欧元为主的特征。然而,  在跨境贸 易支付和金融交易方面,  数字货币将会使得人民 币支付更加便捷,  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打破对美元 和欧元的路径依赖,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民 币国际化。

          当今国际交易越来越普遍和广泛,  对于跨境 支付的应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跨境支付的使用频 率越高,  对美元和欧元就会愈加依赖。如果发行了 法定数字货币,  各国的货币可以在一个系统中进 行运行支付,  就会避免对美元的适用,  无疑可以减 轻对美元的依赖。[1]  这一举措得到具体贯彻和落实,  不仅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必要举措,  而且也 会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

三、我国推行数字货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  缺乏专门法律

          最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修改案征求 意见稿中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 这一规定赋予了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相同的法律 地位,  使得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和法律资格问 题获得了正当性基础。[2]  数字货币并不同于传统 货币,  它自身的性质以及支付的特殊性决定了其 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复杂性,  需要对其予以专门 的规制。然而,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存在形 式,  当前还没有任何一部对其进行正式规制的法 律,  以及对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可能发生的风险 进行预防的法律。

(二)  存在洗钱风险

          当前,  反洗钱形式进一步严峻,  法定数字货币 的交易特点为隐蔽、便捷,  数字货币的交易无需通 过银行结算系统进行结算,  甚至不需要网络在双 方都不在线的情况下进行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数 字货币的这种隐蔽、便捷的支付方式极易成为监 管盲区,  引起洗钱风险。在另一方面,  我国现有法 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关于金融机构和 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然而,  法定数字货币可 以跳过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会导致一部分人逃脱 监管,  对监管主体提出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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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对数字货币的区分是以人的身份信息为依据 的。因此,  要想以数字货币进行交易,  就必须要收 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些年来,  电子支付迅速发 展,  这些电子支付工具会过度索取客户的信息。他 们通过收集用户的信息为用户提供服务,  虽然在 收集的过程中用户提供了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手 段,  但是还仍然存在着很多关于用户个人信息泄 露的问题。个人信息在不稳定的网络环境之中的 保护极为困难。对于数字货币来讲,  用户需要进行 认证登录,  那么在认证中心记录的有关用户的身 份信息就会面临泄露的危险。

(四)  货币所有权转移问题

          数字货币与传统的货币相比,  数字货币的无   形性以及交易的特殊方式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   难认定。所有权的转移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是   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它可能涉及标的物风险的   负担、风险转移以及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    数字货币在实践上的转移方式主要有“ 登记转移 ” 和“ 交付转移 ”,  通过这两种交付方式转移所有权   要借助平台进行,  要搭建一个许可性分布式账本   技术平台,  交易的验证和账本的更新由中心平台   负责。则数字货币是否适用传统货币所有权的转   移规则、数字货币所有权如何转移、在哪一个时间   节点上转移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四、防范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因为 CBDC 的发行和流通完全依靠相应的高 端技术,  然而我国现存的与人民币相关的法律法 规是依据传统货币制定的,  不能完全把适用于传 统货币的法律法规适用于 CBDC。因此,  需要根据 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制定适用于法定数字货币的 法律。另外,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去规制可能出现的 洗钱风险。首先,  数字货币本身具有技术性特点, 那么针对数字货币的此项特点,  就要在我国反洗 钱法律法规中关于高新技术侵权问题进行完善。 其次,  还可以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来 应对洗钱风险。针对当前我国反洗钱规制的不完 善之处,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 颁布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使得我国反洗钱法律体 系更趋合理和完善。

(二)  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数字货币本身是一长串的数据链,  中央银行 通过赋予该数据链条国家负债的信用保证才使得 其具有了价值。在进行交易之后,  针对该笔交易的 交易信息便可以记录在数字货币交易中心,  在数 字货币交易中心记载的交易信息又不会向社会公 布,  仅仅在发生争议或者有查询必要时特定有权 机关才可以依法查询。本着节约成本的考虑,  进行 登记转移使得确权的成本过大,  因此应当仍然使 用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3]  此外,  还需要明确的 一个问题就是法定数字货币是否适用“ 占有即所 有 ”的规则。通常认为,  占有即所有的规则适用于 所有货币,  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货币的占有相分 离。基于此种观点,  法定数字货币作为货币的一种 表现形式,  仍然适用“ 占有即所有 ”的规则。

(三)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要想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力保护,  就要对数 字货币交易过程中需要保护的信息和数据予以明 确。第一,  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需要予以保护的个 人信息的范围和类型,  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在数字 货币运营平台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第二,  要明确 义务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职责。除了法定的主体之 外,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去获取数字 货币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货币持有者持有的货 币金额、交易内容等有关个人信息的内容。最后, 为了使得在数字货币推行过程中能有效地保护个 人信息,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需要针对数字货币的 独特支付形式制定具体的数据保护条款。

参考文献

[1]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J].中国融,2016(17):17-19.
[2]     毕卓.委内瑞拉经济萎缩下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带来的影响[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5):28-29.
[3]     李占伟,李焕平,马俊.对央行数字货币使用与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20(9):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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