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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定性和界限论文

发布时间:2022-01-17 10:28:4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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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 立法法 》没有对设区的市与相关地方立法权界限作出精细、全面的规定,设区的 市立法存在超越立法边界的现象。设区的市立法权具有授权性和地方性的特征,设区的市立法权 限应该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界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授权性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定性

(一)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概念

1.  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外延

          学界一般是从主体、行为、结果等三个主要因 素的逻辑相加对权力外延做出判断。设区的市立 法权的外延,  是指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 区的市政府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从 立法要素上看,  不同的主体立法权限、立法适用范 围、立法的事项以及立法的定性皆不同。设区的市 立法权的主体是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这决定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 章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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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内涵

          内涵是对一个事物是什么的概括。设区的市 立法权的内涵概括为:第一,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和 程序应该法定;第二,  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国家立法 权的一部分,  是国家立法活动,  应当遵守我国《 立 法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规范; 第三,  设区的市 立法权是地方立法权的一部分,  地方立法权包括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立法权,  以及设区的市地立 法权;第四,  设区的市立法权具有授权性的特征; 第五,  行使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主体都是地方国家 机关,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地方权力机关,  地 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主体是地方行政机关,  因此 二者的立法权性质和权限不同,  适用的立法规则 不同,  法律文件的效力不同,  立法的监督不同。

(二)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分类

          本文以立法主体的性质不同为划分标准,  将 设区的市立法权分为地方权力立法权和地方行政 立法权,  前者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 性质是地方权力立法,  后者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性质属于行政立法范畴。因此,  二 者虽然同在设区的市立法权这一统一体中,  但是 具有不同的本质和属性,  必须分别研究。

1.  设区的市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

          设区的市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是指设区的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 力。对上述概念的理解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主体是设区的市人大和常委会两个 主体。两个主体同为地方立法机关,  因此,  我国制 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权属于地方权力立法的性 质。二是设区的市人大与常委会具有不同的法律 地位,  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效力也是有 区别的。

2.  设区的市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设区的市地方行政机关立法权是指设区的市 政府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行政立法权 与权力立法权的区别是主体不同和权力性质的不 同,  设区的市的地方行政立法权主体是市政府,  其 立法权性质是行政权,  由于其既具有立法权的特 征,  也具有行政权的特征,  称其为行政立法权。

           上述两种立法权,  由于立法权主体的不同,  二 者的权限和效力皆不同。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在效 力上要高于同类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不能与同类 权力立法相抵触。由于立法权性质不同,  地方权力 机关立法行使的是立法权,  地方行政机关立法行 使的则是行政权,  前者的效力要高于后者。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授权性和地方性

(一)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授权性

           设区的市立法权具有授权性,  是因为设区的 市立法是授权立法。“ 法理上的授权立法 ”① 是 指立法主体没有宪法上的立法权,  其立法权来源于其他法律的授权。授权立法行使的立法权具有 授权性 [1]  。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的立法权区别在  于,  立法权受到限制,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应该受 我国《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强制法 》 的限制:第一,  我国《 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 权,  但是又在立法范围和事项,  以及立法批准和备 案程序上进行限制;第二,  我国《 行政处罚法》和 《 行政强制法》分别赋予地方立法主体的设定权,  同时又限定地方立法权,  当然设区的市立法作为  地方立法的最低层次,  同样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  和行政强制的立法权,  同样立法权也受到限制。

(二)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地方性

           设区的市立法权属于地方立法权,  是地方立 法的最为基础的一个层次,  从属于中央和省级行 政区的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地方性特征应 该表现在权力主体的地方性和立法内容的地方 性:第一,  由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行使 立法权实现了立法主体的地方性;第二,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的内容和范围,  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 的合理分权的原则,  公正科学地配置立法资源,  地 方立法限定在地方性事务的范围,  设区的市立法 权限范围,  应该是最具体到地方性事务,  这是实现 立法内容的地方性。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界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一直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 和难点。一般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的划 分和地方省与市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关于前者 的研究成果较多,  后者却一直被忽视。本文从纵向 和横向进行比较,   目的是明确划定设区的市立法 权范围。

(一)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纵向比较

1.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制定 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界限

          设区的市立法与省级地方立法同属于地方权   力机关立法,  但是立法权限不同。省级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权限,  应该是依据我国《 立法法》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 具体规定的事   项 ”和第二项规定的“ 地方性事务 ”①;  另根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 具体事项 ” 和“ 地方性事务 ”表现在事权上,  是指省级行政区   域内的公共服务的权能。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立法权限,  应该依据我国《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  但不是所有的地方性事务,  还进一步限制,  即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  仅限于对 本市城乡建设及其管理、生态与环境保护及其管理 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事项。

2.  设区的市政府与省级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 章立法权的界限

         根据我国《 立法法》的规定,  设区的市政府 与省级政府的政府规章享有不同的立法权限。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②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 权限,  仅限于“ 地方性的立法事项 ”的阐述,  没有 进一步限制的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区 的市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仅限于对本市城乡建设 及其管理、生态与环境保护及其管理和历史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事项。又根据中央文件的规 定,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主要是市县政府的执行性 规范,  以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横向比较

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界限

          我国《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强制法》规定 的二者立法权限不同: 第一,  根据我国《 行政处 罚法》和《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设区的市地方 性法规享有如下设定权: 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 十一条规定,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声誉 罚、财产罚、资格罚和能力罚;  我国《 行政强制 法》第九条规定,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创 设查封类和扣押类的强制措施。第二,  根据我国 《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设区的市政府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的行政处罚。

2.  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与常委会立法权的 界限

         设区的市人大与常委会是不同的地方立法机   关,  法定位级不同,  应该分别享有不同的地方立   法权,  我国《 立法法》应该对二者的立法权限、    程序、审查和监督进行分别规定。但是我国《 立法   法》第七十六条仅原则上规定,  地方人大的立法   事项是“ 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 ”③,  没有提到   常委会的立法权。只能用排他法推定,  常委会对本   行政区的其他事项享有立法权。“ 特别重大事项 ” 应该是哪些事项,  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示和细化。

参考文献

[1]      崔红.地方智力法制化研究——规范立法和创新制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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