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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一项新兴形态。也正是因为 这个原因,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导致了在电子商务的贸易活动中产生的很 多问题没有常规的解决机制。本文立足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实际,系统分析了我国在电子商务 方面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旨在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稳定快速发展,优化我 国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保障; 民商法
随着信息革命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互联网技 术也逐渐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 其中以 “ 互联网 +”为代表的应用技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 产生了巨大影响。[1] 电子商务行业也应运而生, 对 我国居民的购物方式进行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 是, 这一行业的行业规范依然存在较多缺陷, 民商 法作为我国居民生活的基本法, 应当为电子商务 的发展提供坚固的法律保障。
一、电子商务行业对民商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 民商事主体更新
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 民商事主体较为明 确, 包括客户、商户、供应商等, 但是, 电子商务 的交易中, 出现了新的民商事主体, 包括运输物 流公司、网络商户等。在传统的民商法体系中, 这些出现的新型民商事主体的资格则难以明确。 因此, 在电子商务行业中所出现的新的民商事主 体, 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然 后, 对于如何区分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主体, 目前 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定义。除此之外, 针对新型民 商事主体的合法性确认, 由于电子商务的运作模 式目前并没有标准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 因此 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确认和判断。电子商务所依赖 的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模糊性, 且电子 商务涉及领域非常广泛, 也导致了电子商务的民 商事主体不断更新。
(二) 民商事法律关系更新
以往出现的交易关系与目前电子商务行业所 出现的交易关系存在较大的区别, 相对来说, 电 子商务的交易关系是一种交易程式关系。因此, 我 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应当对此进行完善。具体来 说, 第一, 包括对于电子信息, 例如电子签章的意针对电子商务的信息交易中的权利义务确认及其 纠纷解决机制 [2] 。然后是针对电子信息合同的形 式效力认定及其规范形式。最后则是电子资金划 拨的相关纠纷解决及约束规范。除此之外, 当电子 商务纠纷解决时的电子证据及其信息安全也应当 引起足够重视。
(三) 影响交易流程和方式
电子商务所依赖的平台是具有虚拟性质的 网络平台, 这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的 主要方面, 也因此对交易的流程和方式产生了较 大影响。电子商务的信息传递媒介以网络平台为 主, 因此, 网络的稳定和坚固是电子商务顺利进行 的基础保障, 而由于网络平台和技术产生的纠纷 则难以确认和解决 [3], 这是网络技术的小规模领 域限制和低门槛的控制难度导致的。在这一情况 下, 电子商务的相关纠纷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难以 解决和维护。
二、电子商务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现状
(一) 民商法完善程度落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互联网 技术的可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成为影响我 国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因此, 在法律体系的 建设上, 应当完善针对网络技术的属性与价值的 确认和重视。但是, 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民商法法律 体系建设中, 存在以下几个缺陷。第一, 缺乏针对 虚假交易问题而进行的完整的操作认证体系, 难 以辨别平台资质 [4] 。第二, 缺乏传统交易方式的 发展途径, 导致传统交易方式在网络时代难以生 存。第三, 难以避免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的虚 拟性与模糊性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上述问题是我 国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也是当前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障碍。
(二) 电子商务行业国内外规范不统一
电子商务以网络为平台, 突破了传统交易行 业的地缘限制, 是一种国际化的交易方式。但是我 国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全面与国 际规范进行接轨, 尤其在民商法法律体系方面, 国 内外规范和标准存在偏差, 大大限制了我国电子 商务行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速度, 影响了电子商务 的国内外交流发展。
(三) 民法法律规范不完整
电子商务领域逐渐拓宽到社会生活的各行各 业, 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形式和操作方式。其中, 在金融领域则出现了网上理财和网上银行等, 这 些形式并没有明确纳入我国的民法法律体系中, 也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 这些问题 导致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业务难以正常开 展, 各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很 好的保障。
三、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保障的措施
(一) 加快电子商务领域立法效率
电子商务极大地便利了我国居民的消费体 验, 完善了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 对我国的市场 建设带来了更大的活力。然而由于电子商务领域 发展过于迅速, 法律制度难以及时跟上, 所以目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 实际过程中产生 的问题也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因此, 应当加 快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效率, 建立起切实有 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保护体系。应当结合电 子商务行业的实际情况, 立足于民商法的特点, 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为 目的, 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和改进。在国际 上, 电子商务有关的国际贸易已经有了具体的部 分规范, 并且得到了小范围试点应用。从总体情况 来看, 根据大众调查数据, 大部分人对于电子商务 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的了解较少, 而电子 商务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则更加重视电子商务法 律的相关规定。在世界范围内, 美国和新加坡对于 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则相对领先, 相关的应用领 域也比较完善。
(二) 明确新型民商事主体资格
确定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资格是推动电子 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这些民商事主 体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处于主要地位, 但传统的 交易体系却不包括这些主体, 因此, 相关的民商 事法律规范也没有对这些新型的民商事主体的资 格予以明确的确认。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民商事 主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 同时其借以表现的形式 又是网络平台, 对于网络平台及其中网络商户的 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难以确认, 对于民商事主体的识别也出现了技术上的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民商事法律应当完善主体资格确认的相关 规范, 同时, 积极开展与技术部门的合作, 借助网 络技术手段对相关主体进行追踪调查, 其中最关 键的是对于网络平台的主体身份进行明确, 并在 此基础上开展对于网络商户的调查。除此之外,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准入 机制, 明确划分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性, 约束非法主 体, 对符合法律规范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 更加完善的保护。
(三) 推动国内外电子商务行业标准接轨
在电子商务行业中, 我国与其他各国之间的 关系都是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而电子商务的 贸易活动开展又具有明确的国际性。因此, 我国 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同时, 应当注意与国际上 其他国家之间处于公平关系, 注重国际上的协调 性。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推动行业标准一致性, 从而促使国内外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全面接轨。 WTO 作为国际贸易范围内各国公认的行业统一标 准, 对于国际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规范, 不论是 实体经济范围还是虚拟经济, 都有较为完善的规 定 [5] 。我国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可以 在较多方面参考 WTO 相关的行业规范。其中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交易规则。安全认证规则是电子商务法 律完善的重要方面, 主要应当完善数字证书的申 请、签发和认证等, 还应当明确 CA 中心机构的 主体资格。第二, 电子单证和数据电文规则。主要 包括针对电子单证、电子合同和证据的法律效力 认定。第三, 电子支付规则。主要包括规范电子支 付规定, 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第四, 权利救济机 制。包括仲裁协议的规范化和常规化。
综上所述, 电子商务相关民商法规范存在新 型主体资格、法律关系和体系等多方面的问题, 应 当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 并且推动国内外 行业标准的接轨, 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走上国际 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王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法律完善[J].中国商论,2021(7):35-37.
[2] 薛魁中.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应对探究[J].法制博览,2021(9):163-164.
[3] 薛虹.论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J].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0(1): 70-78, 192.
[4] 贾蕊.法律依托与农村电子商务风险研究[J].农业经济,2020(6):136-138.
[5] 刘铭卿.论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之完善[J].东方法学,2019(2):1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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