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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24 13:50:5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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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制定与颁布,如何真正有效地搭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之网 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构建,仍然存在立法中责任主 体的权责不明、家庭教育缺位、网络平台履行义务弱化、社会力量参与乏力等问题。对此,加强立 法规制、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家庭教育、网络平台青少年模式的推广与应用,支持社会力量的积极 参与等是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网络保护; 成人化; 对策

2020 年 5 月,  初中生钟宇某以钟美美为名在 网上发布模仿老师以及其他行业工作者的视频受 到网民的极大关注,  并引发一波社会舆情。尽管在 家长、学校、教育主管机构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该 事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但该事件背后的隐忧仍 然存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外界不良信息侵扰, 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网络也是各 方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互联网日益影响我们的日 常行为和价值观念的当下,  如何引导、规制未成年 人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是当前全社会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值 《 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实施之际,  对此问题的探讨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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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 童年消逝之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  各种商业性平台因 势而起,  这种新的技术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生活理 念和价值观念,  使得彼此碰撞却又浑然一体。美 国传播学大师波兹曼对电视的兴起对于未成年的 影响做了强有力的批判。同样,  互联网的兴起,  不 仅没有遏制这种童年消逝的倾向,  反而进一步加 深这一趋势并推动未成年人的进一步成人化。互 联网俨然成为童年彻底消失的场域。互联网各种 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所涉及各种服务主要是面向 具有认知、选择和行动能力的成年群体。基于这 些专业的、差异性较为鲜明的服务所形成的各种消费符号和文化观念给我们搭建起一个虚拟的成 人生活场域。但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匿名 性和自由性,  未成年人极易接触、进入这个“ 成 人化 ”的世界,  并按照成人世界中的规则来型塑 自己的观念和行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使用 情况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使用群体 逐步“ 年轻化 ”[1]  。如此一来,  它在丰富成年人 日常生活的同时又向未成年人打开了危险且充满 诱惑的窗口。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人生观和 世界观全面塑造的阶段,  但自身却缺乏对各种观 念和行为进行有效识别并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 在面对网络平台中某些超越自身年龄阶段的各种 信息时,  极易出现盲目模仿和从众的行为,  从而 将自身引向片面化、低俗化的认知,  并在互联网 中的持续互动中不断强化和合理化这种认识, 最终导致自身在人格、价值观念和行为等方面出 现各种缺陷与畸形。钟某某以传神的模仿老师的 行为将老师某些特征所形成的刻板印象表现了出 来,  获得数量可观的粉丝和网友的点赞。这种认 同从某种程度上已经在改变钟美美对自身行为的 认知,  并将这种认知推向片面甚至极端,  并不利 于其身心健康。更为严重的是在视频平台中各类 错误或者低俗的价值观的影响下,  钟美美的模仿 行为会引发更多未成年人争相学习和模仿,  做出 一些过于“ 成人化 ”的表现。有学者曾指出,  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  身心尚不成熟,  没有较好的 心理素质去面对较为成人化的网络空间,  导致他 们不能更加客观、完整地看待问题: 当他们接触到 所谓的“ 流量 ”后,  为了博取一定的关注度,  将 自己一味地物化、商业化,  致使他们的生长轨迹 造成心理或者生理的缺陷,  从而形成畸形的价值 观念 [2]  。

二、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为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捷和丰富多样 的娱乐方式的同时,  低俗、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信息也大量存在。我们不能因此彻底剥夺未 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权利,  因噎废食。如何在互联 网中开辟出适合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疆域,  搭建起 保护未成年人的立体化网络是政府、社会、学校、 家庭等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2021 年,《 未成年人 保护法》出台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但是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  这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之网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尚待加强

现行法律对于网络保护责任主体进行了规 定,  但在施行这项政策时相关管理的主体分工并 不明确。例如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分别由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 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 扫黄打 非 ”办公室等部门构建。彼此各自为政,  并未有确 定的职责规划与相关分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规定加强对网络活动的监管力度,  同时联合各个 部门对于影响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进行划分、判 断,  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网络信息,  营造良好的 网络环境。可见,  由于彼此责任主体间的关系权力 边界划分模糊,  在履职过程中部门之间的互相推 诿的现象的出现不可避免,  导致涉及未成年人保 护的各种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责任主体 间的关系治理合力尚待强化。

(二)  网络平台管理义务仍需进一步强化

当前相关法律对互联网平台管理网络使用人 使用网络时的注意义务都有所规定。《 未成年人 保护法》中第七十三条至八十条中规定,  注册网 络平台年龄限制(十六周岁方可注册网络直播账 号等)、身份认证,  发生网络欺凌、私密信息泄露 问题的事后投诉机制以及相应的意见反馈等。网 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中第八条、第十二 条中涉及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动态核销机 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平台内容的事前 审查、事中监测、事后监督机制已经基本成形,但在技术层 面仍 需进 一 步 强化这种 管理机制的识别、执行和反馈能力。当前,  虽然多数网络平台 都推出了“ 青少年模式 ”的技术防范形式,  以预 防未成年人网络成瘾,  但在密码身份验证开启模 式、内容单调性和滞后性等问题的存在无法真正 发挥该技术形式在未成年人网络平台保护中的作用。

(三)  家庭保护相对滞后

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应提高未成年人良好的网络素养,  对未成年人进 行必要的网络素养宣传教育,  力保未成年人使用 网络的合理利益,  家庭的角色同样重要。互联网对 于未成年人而言是利弊并存。未成年人可以在网 络上学会思想视野的开拓,  但网络所营造出的思 想上的非主流,  甚至低俗、危险的走向也会使未成 年人三观的不正常发展。然而,  在实际生活中, 未成年的父母和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家庭成 员并没有认识到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网络意识和行 为,  提升其网络素养的重要意义,  发挥自身引导、 监督和矫正的作用相对滞后。

(四)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尚待进一步激发和释放

未成年人面临五彩缤纷的网络世界很难有足 够的自控力,  如果不加以监管可能会造成未成年 人的利益损害,  这时候就需要相关部门以及社会 团体的介入。新闻出版部门可以增加未成年人网 络保护篇幅;教育部门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网 络沉迷的规则,  定期组织各个学校开展网络宣传 教育;  网信部门应当着力加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 者们的监督和管理。各类社会组织,  诸如妇女联 合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残疾 人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等都可以为未成年人的健 康成长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3]  。专业的社会 组织能够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意识、 观念和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有效的 建议和举措。多样化社会活动通过众多社会组 织开展,  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其中,  可以适当地降 低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频率,  发挥分流作用。比 如,  特定的公共学习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 惠开放,  组织未成年人课后远离网络,  增加对课 外知识的兴趣,  丰富知识来源渠道,  杜绝信息摄 取网络垄断化。除此之外,  开展类似于社区户外 小比赛、公共卫生清理打扫等活动丰富未成年人 的成长环境,  让未成年人远离手机网络,  从现实 生活中感受学习的乐趣。然而,  当前社会组织的 作用仍需进一步的激励和推动。社会组织人员的缺少、  活 动场地和方式的局限性致使针对未成年人的活动无法按时开展,  开展活动时多半流于形 式,  无法真正对未成年人从思想上、行为上进行 引导,  也未能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过程中 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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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对策

(一)  加强立法工作,  形成监管合力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系统零散,  任务艰 巨。因其涉及人员众多,  情况千变万化,  对时效的 要求也越来越高。该工作是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需 要各部门加强职责协调,  从各自的角度发挥各自 不同的重要作用,  同时各部门更应该注重职责之 间的相互配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按照各个层次 级别进行,  在完善改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过程 中,  各部门建立行政纵向管理模式,  下级部门应落 实上级工作任务,  积极配合工作安排,  做到层层落 实,  环环相扣,  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驾护航。

(二)  网络平台积极推动和倡导青少年上网模式的应用

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网络生   态,  各网络平台应在“ 青少年模式 ”等未成年人   网络保护方面进行更多有效探索。通过“ 青少年   模式 ”网络保护新技术能够在时长、社交、消费、    内容等层面为青少年提供必要的限制和保护,  为   青少年提供安全、健康、友好、多彩的网络生态。    一方面,  推送内容符合青少年学习的方向,  比如相   应学龄的学习课程、未成年人安全手册以及健康   指导等,  帮助青少年构建安全意识,  对其人生观、 价值观也有指导作用 [4];另一方面,“ 青少年模式 ” 应当拒绝青少年利用平台进行关于打赏、充值、发   表观点等操作。相关部门应从严监管,  重拳打击此   类“ 说一套做一套 ”的网络平台,  采取诸如下架   平台、关闭停止平台运行的严厉惩罚,  进而促使平   台进行积极改进,  构建防范严密、没有纰漏真正的   “ 青少年模式 ”[5]  。

(三)  培育和提升家庭成员的网络素养

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接触最为频繁、与环境 互动最为亲密的重要空间。在此基础上家庭环境 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就会产生实 质性、根本性的重大影响。家庭成员自觉规整自身 的网络言行、提升自身网络素养,  同样意义重大。 家庭成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培养未成年人正确利用 网络的能力、提升网络素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并 身体力行、积极指导未成年人合理安排时间,  健康 使用网络,  监督和矫正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不良 习惯,  给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四)  推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积极吸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 护。这需要培育和引导这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在 人员选任、资金募集、经费使用、管理机制和运行 规范等方面的依法依规建设。同时,  社会组织应当 具有非营利性,  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需要通过购 买的形式来支撑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除此之 外政府更应该出台配套的政策给予社会组织多方 面的帮助和优惠,  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社会 组织以及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营能力。在参与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中,  政府、街道和社区应当加大在专 项项目、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先扶持。

(五)  探索并建立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公益 诉讼保护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不仅关涉到每个个 体、家庭,  同时也关乎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应 该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个案保护的公益诉讼机 制。通过未成年人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以个案诉讼 审判的形式推动网络服务平台法律责任的认定, 以此为准做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中不再出 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此外,  助力 于现行行政机关解决未成年人群体利益受损的问 题,  也是有效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建设的主要 措施 [6]  。检察机关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 主体,  务必要发挥其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 公益诉讼机制的重要作用,  发展和促进互联网管 理事业、合理网络运营企业以及配合引领相关的 监管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以切实保障未 成年人互联网安全为基础来助力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季为民,沈杰,杨斌艳,等.青少年蓝皮书:2020 年未 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现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20:3-13.
[2]周熙莹,谭子恒.法律视角下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5):201-204.
[3]汪全胜,宋琳璘.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完善[J].法学杂志,2021,42(4): 91-100.
[4]杨三喜.网络直播“青少年模式”不能形同虚设[J].青春期健康,2021,19(6):12.
[5]雷雳,王兴超.网络平台青少年模式缘何形同虚设[J].人民论坛,2020(28):123-125.
[6]渠成林,刘佳.检察公益诉讼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J].中国检察官,2020(23):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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