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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矿权高收益属性与高风险属性相伴而生,这就使得探矿权商业市场在高收益背后潜 伏着相应风险,本文依托于探矿权制度规定,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从风险产生的因素分析入 手, 进一步识别风险、监控风险、应对风险以降低风险损失, 从而促进探矿市场良性发展。
关键词: 探矿权; 风险预防; 风险控制
一、商业性探矿权的内涵及其制度发展
(一) 商业性探矿权的定义
探矿权, 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内, 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 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①商业性探矿权, 是指依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 以得到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资源为目的, 建立 较为稳定的矿产企业, 为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从 而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的地质勘查活动, 勘查所获 得的资源成果由出资者依法进行处置。其具有多 元属性,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均可依法成为商业 性探矿权人。
(二) 我国探矿权制度发展过程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尚无探矿权的概念, 勘 查矿产资源是以国家发布任务, 地质勘查单位完 成勘查任务后上交国家的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1986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 《 矿产资源法》, 该部法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 探矿权制度; 1996 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自此探 矿权以有偿出让为获取方式, 改变了原本单一无 偿授予的局面; 1998 年国务院所发布实施的《 矿 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定了国 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进行有偿出让所采用 的招、拍、挂等具体出让方式, 从而明确探矿权的 出让应当收取价款, 这一办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 建立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 [1] 。
我国探矿权制度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 改革开放以前至 1996 年国家对《 矿产资源法 》进行了修正, 我国探矿权尚处于无偿取得阶段; 2.1996—2005 年, 我国以申请批准出让为获得探 矿权的主要方式, 以招、拍、挂等有偿出让为特 征, 其中 1998 年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管理登记办法》对出让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扩 充;3. 2006—2014 年, 我国探矿权的出让方式持 续强化招、拍、挂的应用力度, 且增加协议出让的 方式; 4.2015 年至今, 我国探矿权以全面推进招 标、拍卖和挂牌竞争出让,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为特 征, 2020 年 5 月 1 日正式颁布实施的《 自然资源 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 行)》, 标志着“招、拍、挂”制度已全面推进[2] 。
二、商业性探矿权风险因素分析
(一) 商业性探矿权项目的风险属性
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隶属于风险投资, 具有 高风险、高投入、时效长以及潜在高收益等主要特 征。高风险, 将实务中的数据加以总结归纳可以得 出:矿产资源勘查的成功率不到 1%, 且发现经济 矿床的成功率仅为 1~2%, 但是探明一个经济可采 矿床的平均成本超过上亿元, 因此, 矿产资源勘查 的成功率较低。高投入表现为资金投入是矿产资 源勘探开发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中国矿产资 源报告(2020) 》披露, 2019 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 为 993.4 亿元 [3] 。时效长, 表现为从探寻矿产资 源、勘探矿产资源到后期的开采、冶炼直至进入经 济市场成为商品, 所需要的经济周期是十分漫长 的。同时, 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而生, 有效的矿产 勘查成果可以获取高额的收益 [4] 。
(二) 商业性探矿权风险因素分析
1. 探矿权项目投资外在风险
探矿权项目投资外在风险, 是指探矿权项目 外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 自然风险, 自然条件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客 观基础, 其产出受矿产资源的自然丰富程度以及 开采难度所制约。
(2) 经济风险, 主要是指宏观经济环境与地方 经济环境的变动, 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经济运行 情况等均属于探矿权项目管理的经济风险范畴。
(3) 行政风险, 主要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于 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和干预, 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法规的颁布等均属于探矿权项目管理的政治风险 范畴 [5] 。
2. 探矿权项目投资内在风险
(1) 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探矿项目能否按期取 得探矿权证书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而导致探矿权人遭受经济 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2) 决策风险, 这一风险存在于探矿权项目的 始终, 主要包括对于矿产勘探地的确定, 对于工作 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以及勘查方案的设计, 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的应对策略等 [6] 。
(3) 资源储量风险, 矿产资源在自然界中的存 在具有隐蔽性、成分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在其探 寻、开发过程中, 受矿床位置、规模、质量等因素 影响, 矿产资源的储量也具有一定风险。
(4) 技术力量风险, 矿产资源勘探作为一项专 业性极强的工作, 对于探矿者的职业素养、专业水 平、工作经验、勘探思路、团队协作能力等有着较 高的要求, 探矿者对于勘查方法的应用以及勘查过 程中对目标矿产的动态认知能力和超前的敏感性 等对于勘查项目的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7] 。
三、商业性探矿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一) 识别风险并确立风险管理总体布局
1. 识别风险
立足于探矿权项目的风险管理, 识别探矿权 应用过程中的风险类别, 这是建构探矿风险管理 的前提。为确定每一风险对探矿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及其程度, 需要针对风险的类型由专业的风险分 析团队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分 析即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 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 性及其影响程度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类和排序, 从而最终确定每个风险对探矿权项目的影响大小并评估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各类损失[8]。
2. 确立风险管理总体布局
随着矿业经济的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的探矿 权人加入矿业市场中, 探矿权人行为的不规范导 致其风险也随之增加。因而, 确立探矿权市场风险 管理的总体布局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行政机关为降低探矿权市场风险, 可以先行 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确立探矿权的风险系数管 理制度, 包括细化探矿权风险系数的确定原则、 划分各类风险系数的影响因素和核定办法、建立 评定风险系数的机构和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配套 管理机制。而在探矿权的自由出让管理中, 行政 机关同样也应当有效管理好探矿市场, 维护市场 交易的公平、公正, 引导市场合理投资, 尽可能 减少探矿市场的盲目投机行为, 确保探矿权市场 出让过程中对于风险及其影响因素的充分考虑。 与之对应, 探矿权人应当制定与项目总体目标相 适应的探矿权风险管理总体方案, 以保障自身具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和足以处理风险的应急措 施。具体而言, 包括了确保探矿权人在项目管理 的实施过程中与外部机构(如政府有关部门和上 级管理机构) 之间的有效沟通, 使探矿权人能够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提供可靠而真实的年 度勘查报告, 从而使风险控制程度达到完善, 使 探矿项目管理的有效性和探矿投资活动的效益得 到提升, 从而降低投资成本, 减少各类不确定性 风险的发生 [9] 。
(二) 精准应对风险并确定应对策略
探矿所采用项目方案在某种意义上是由风 险的应对策略所决定的。首先通过风险分析的方 式, 确定探矿权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冲击及其发生 的可能性, 再对风险的等级进行排序, 以此对于 风险应对的策略加以选择或者综合运用。具体而 言, 对于应对策略的制定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 素:可规避性、可转移性、可缓解性、可接受性。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 在项目计划时必须考虑应 “ 规避 ”或“ 转移 ”的风险。同时, 对于风险的 应对必须充分考虑现有法律框架对探矿权的法律 保护。
“ 对赌协议 ”是典型的风险应对法律策略之 一, 企业投资人采取“ 对赌协议 ”既可以实现投 资理想也可以充分享有应对风险的合法权益。《 九 民纪要》认为:“ 对赌协议 ”, 又称估值调整协议, 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 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在达成 股权性融资协议时, 所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在资本交易中“ 对赌 ”对于企业创业团队而言是 努力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则是控 制投资成本、保护自己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在 《 九民纪要》中, 进一步肯定了“ 对赌协议 ”的法 律效力, 即只要不存在《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 形, 则对赌协议有效。该规定有利于对赌协议这一 风险应对法律策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被更好地应 用发展。
投资方与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估值不 准确是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根本原因。“ 矿业对赌 协议 ”即所谓“ 矿产资源勘探及其开采估值调整 协议 ”, 同样也是投资者基于探矿权具有的高风 险、高收益、高投入等特点所可能带来的风险而选 择的一种风险的法律应对策略。对于探矿权投资 者而言, 狭义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矿产 资源所有人就矿产资源探勘不确定的经济后果的 “ 对赌 ”, 目的在于对企业的勘探工作予以激励。 基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如果寻找到矿产资源则 对赌成功, 按照法律将确保探矿权人可以取得采 矿权, 以弥补自己的风险投资即为自己高风险的 高投入取得高回报的利润。由此可以得出, 矿业企 业可以通过“ 对赌 ”分散矿业投资的风险。
(三) 增强风险监控以及时处理风险变化
在探矿权项目推进过程中, 风险会随时发 生、发展和变化, 可能会因为旧的风险的消灭而引 发新的风险产生, 这是一个多元动态的过程。因 此, 要求企业在准确识别风险、精确分析风险以及 有效应对风险的基础上, 推进全过程全方位风险 监控从而及时预防风险。
2016 年 3 月, 某地质队与某建筑公司共同承 担某水厂建设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该地质队负责 取水井和辐射井施工, 然而由于业主所提供的资 料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合, 导致原设计方案存在 重大缺陷, 使得工期延滞, 于是建筑公司要求地质 队承担责任, 且以工期延迟为理由, 单方面强行终 止合作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及诉讼, 经过地质队 所聘请律师团队的努力工作, 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才使风险得以解除。
该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即是地质队由于自身 管理所造成的风险, 对该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即是 因为地质队领导责任人员沟通能力欠缺、痕迹管 理意识淡薄, 现场管理不规范, 既没有在双方交 往过程中妥善保管好协议方往来信件, 也没有送 达对方信件时候要求对方签署送达回证, 致使自 己在应诉时欠缺有力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这启示我们要加强风险监控,风险监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 1. 对于已经事前识别出来的风险, 实时监控风险的发展态势, 以风险在整个项目周 期内所产生的条件、导致的后果以及程度轻重的 变化, 来衡量对于风险应对策略的选择, 如在本案 中, 应当提前做好尽职调查, 并且强化与对方的沟 通联系, 严格把控合同的各项条款, 核对对方所 提供的各类有效文件,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报 告, 请求明确作出答复并取得签收回执。2. 加强项 目推进监控, 根据风险的消失、新增以及加重等变 化情况, 及时调整风险应对计划, 对于新增风险首 先要及时识别, 并且做出专业的风险评估, 以选择 最佳的风险应对策略, 避免因风险监控不到位而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在本案中在发现对方存在 问题可能增加自身风险时, 应当及时加强痕迹管 理, 用以作为必要时有力的证据材料, 与顾问律师 及时进行沟通以有效应对风险变化。
四、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大量的 商业性探矿权人涌入探矿市场, 为促进探矿市场 良性运行, 确保探矿权人合法权益, 需要合理分析 探矿权项目所存在的风险, 为减少探矿风险所造 成的损失, 需对探矿权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 分析, 分别从风险识别、精准应对风险以及实时 进行风险监控等阶段全方面对风险进行防范与控 制, 促进探矿市场的持续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少丰.浅议我国探矿权制度改革[J].中国矿业,2020,29(S2):11-13.
[2] 陈啟茂.试论探矿权的风险管理和控制[J].研究与探索 ·理论研究与实践,2020(15):240-241.
[3] 郭有民.浅谈商业性探矿权项目的风险管理[J].中国矿业,2009,18(6):32-34.
[4] 黄朝晖.探矿权项目投资风险控制之浅析[J].大众科技,2010(12):76,79.
[5] 李显东,樊少江.重新定位矿业权以及矿业权合同的法律本质[N].中国矿业报,2020-09-27(1).
[6] 韩宇婷.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7] 李纲,冯碧桂.地矿合作项目风险评析[J].思想文库,2018(10):76-78.
[8] 杨戈,宋志红,朱冬元.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演进与改革[J].绿色科技,2021,23(2):227-229.
[9] 陈志广,许书平,苗琦.我国探矿权审批登记特征、存在问题与改革建议[J].中国矿业,2020,29(5):1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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