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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数字生态建设关键环节的司法信息化改革持续秉承高效便利和透明规范的价值追 求, 已经取得一系列显著成果,却也暴露出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尤其是诉讼电子化过程中参与 主体的在线身份识别、区块链存证应用以及其他数据鉴识带来的多类型风险,亟待提出切实可行 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电子诉讼; 数据鉴识; 侵权风险; 对策
从数据同步到全景语音合议庭和多因素智能 记录机制, 我国的司法信息化改革已经取得显著 成效, 促使电子诉讼成为特有诉讼形式。互联网异 步审理突破传统诉讼, 在时间和空间上给予当事 人极大便利, 却也由于对网络通信技术、区块链存 证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的依赖而暴露出侵害个人 信息权、隐私权、平等诉权等诸多风险。
一、电子诉讼中的数据鉴识
“ 电子诉讼 ”一般用于指代包括网上起诉、远 程立案、在线庭审、数字送达等在内的电子化诉讼 活动。核心环节是能够给司法部门和当事人带来 深远实质影响的在线庭审, 主要包括互联网法院 模式、电子法院模式和移动微法院模式等等。具体 案件的电子化诉讼过程中, 从参与人身份认证到 证据三性判定再到法庭辩论和裁定的全生命周期 涉及海量数据, 充斥着数据鉴识需求, 逐渐暴露出 一系列侵权风险。
二、电子诉讼中数据鉴识的侵权风险
(一) 身份数据人脸鉴识的侵权风险
1. 电子诉讼中人脸数据鉴识的运用
虽然大多数地方法院为电子诉讼参与人提供 了多种身份认证方式, 但参与人往往基于时间、精 力和资金考量, 选择廉价快捷的模式。例如,《 杭 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流程》(简称《 审理 流程》) 同时规定“ 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 ”和 “ 法院线下认证 ”等方式, 但绝大多数参与人选择 几近零成本的人脸鉴识认证。同时, 各级司法部门 基于成效考量, 大多倾向推荐在线认证。例如, 杭 州的实名认证系统未在显著位置提示线下认证事项;又如, 吉林和浙江的微法院平台将人脸识别设 置为实名认证的必经环节, 仅在识别不成功或识 别未完成前退出界面时提示“ 人工审核通道 —— 视频审核 ”。即人脸数据鉴识作为快捷的身份认证 方式, 已经被各类电子诉讼大量采用。
2. 电子诉讼中人脸数据鉴识的侵权风险与现 行规制
人脸数据鉴识的准确度已经超越人类识别精 度, 精确认证的技术破解意味着巨大的信息安全 风险, 迫使公权部门采取更为审慎的方式予以推 广使用。我国的“ 人脸识别第一案 ”和世界第一 例涉及人脸识别的案件均反映出公众的技术忧思。
人脸数据鉴识涉及的参与人面部信息属于敏 感信息, 直接关系到个人隐私安全。《 美国生物识 别信息隐私法案》中明确要求, 拥有个人生物识 别符的企业在收集、保留、披露、销毁信息的过程 中必须出具有关永久销毁生物识别符和识别信息 的时间表和具体准则, 且必须充分告知和征得当 事人的明示同意。公权部门在调查和诉讼中不得 接受违反本法案处理规则获取的信息, 从而排除 违法获取的生物识别信息在司法活动中的使用。 此外,《 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草案)》明确禁 止政府部门安装相关设备, 亦禁止执法机构在没 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多个州市 也相继禁止在一些公权领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如《 萨默维尔市禁止人脸技术监控条例》的禁止 范围包括了法院系统。2021 年夏, 欧洲数据保护委 员会和专员公署联合呼吁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人 脸识别。
我国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保持审慎态 度。《 民法典》规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并明确 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属于个人信息;《 个 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指出, 处理个人信息需要 自愿的明确同意。这一系列操作产生良好社会效 应, 却不足以应对电子诉讼中人脸数据鉴识对于 尊严、自由、隐私、财产以及社会治理和国家安全 的重大威胁。
(二) 区块链存证鉴识的侵权风险, 电子诉讼 中区块链存证鉴识的运用
区块链认证是综合运用加密算法、共识机 制、分布式存储等技术固定链上信息的认证模 式。司法区块链则是将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中 心等作为重要节点并将一些存证服务平台作为节 点, 通过将节点作为信息见证人并上传, 充分保证 信息真实性和公示公信。以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 平台为例, 从证据存证到最终实现取证证明的完 整流程简单明晰。双方提交的电子合同由存证机 构生成哈希值等文件校验值并上传, 同时将存证 编号告知用户 [1] 。日后发生纠纷时, 用户只需将 电子合同文件和存证编号提交法院即可完成验证。
虽然存证鉴识采用了多种隐私保护, 相应法 律效力得到认可。但校验值生成过程中, 原初数据 被存储在平台数据库, 面临着技术、人员、管理等 多因素导致的侵权风险, 且偶发的不同数据产生 相同验证值的散列碰撞也会给证据真实性鉴识带 来巨大影响。不少法官对于第三方存证平台的中 立性质疑也会影响存证鉴识的法律效力。
(三) 其他相关侵权风险
1. 程序选择不自主引发的侵权风险
部分地方法院对于诉讼活动电子化关涉的当 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不够全面。例如,《 审理流程 》 规定被告收到平台发送的案件信息和关联码等可 以登录平台完成身份认证及案件关联, 且即便被 告未按要求上网关联案件, 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已 查阅相关信息即视为送达完成。规定未见被告对 开庭方式的知情同意, 明显违反在线庭审当事人 双方同意的原则。未以获得当事人明确同意为前 提的数据鉴识还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其他权益, 如在线庭审可能导致视障者或听障者难以伸张部 分诉权。2021 年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人民法 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合法自愿原则,“ 尊重和 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 权, 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 人民法院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 对于部分 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情况, 则按照同意方线上、不 同意线下的方式, 充分保障程序选择权。
2. 电子送达中数据鉴识引发的侵权风险
《 审理流程 》规定 了平台文 书 电子送达原则,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完成送达。此类 简化方式具有便利性, 却不易引起接收人重视且 文书本身和相关数据真伪难验, 导致接收人因误 读为虚假信息等面临证据失权风险 [2], 甚至因超 过上诉期限丧失上诉权。
三、电子诉讼中数据鉴识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 兼顾用户与监管者双重身份, 充分告知并 提供备选渠道
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例, 登录小程序实名认 证必须通过人脸识别或视频验证, 且需要勾选 “ 同意服务提供者及腾讯使用并传送相关数据用于 身份核验 ”。协议还以加粗字体强调了“ 腾讯不 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保护能力及其行为做 任何保证 ”。即该程序中人脸识别的功能服务由腾 讯提供, 使用方为终端用户和中国移动微法院。 当然, 腾讯大概率在服务提供中获取和使用人脸 数据, 而用户的授权同意往往基于对司法部门的 信任(而非服务提供方)。司法部门应当尽到提醒 义务且提供其他身份验证方式以保障用户的诉讼 权利。
(二) 加强区块链存证的安全监管, 以技术安 全防范失效风险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表示, 除非 有足以反驳的相反事实, 由记录保存数据的中立 第三方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数据, 人民法院可以确 定真实性。该司法解释为区块链存证的数据可采 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区块链存 证数据鉴识的利用障碍较大, 虽然“ 司法区块链 存证存量合计 20 亿条次, 然而在广州互联网法院 数据调用情况来看, 证据调用率几乎为 0”。[3] 既 反映了司法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保守和警惕, 亦反 映出区块链存证存在的鉴真漏洞, 亟待加强相应 安全监管并迅速提升数据验证算法。
(三) 引入电子送达主体认证, 加强电子送达 隐私保护
通过使用官方认证的全国统一手机短信平台 号码、专属邮箱、专属域名、官方 APP 等实现司 法部门对送达主体身份的自我证明, 减少接收人 数据鉴识的难度与风险。法律文书送达中还可以 加入电子签章, 增强防伪能力。对于涉及个人信息 的文件应当明示提醒, 必要时可以引导各方签订 保证书或保密协议。
参考文献
[1]郝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取证系统研究[J].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21(3):57-60.
[2]吴泽勇.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衰落与重建[J].中国法学,2020(3):282-302.
[3]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J].法律适用,2020(19):14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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