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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由的医疗纠纷大量出现,使医疗服务中的告知选择问 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虽然我国在原《 侵权责任法 》中早就规定了医务人员必须对患者 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但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对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完整度仍然产生了不少 争议。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对原《 侵权责 任法 》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其中对医务人员医 疗告知义务的修改成为亮点之一,这一修改,不仅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进一步保障 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关键词: 医疗告知; 知情同意; 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
近年来, 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而医务人 员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成为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 原因之一, 大多数患者均认为医务人员没有尽到 “ 告知 ”义务, 侵犯了自己的“ 知情同意权 ”。有 研究表明, 由医疗技术失误而造成的医疗纠纷仅 占 20%, 而 80% 是由医疗服务、医患沟通、职业 道德等因素引起 [1] 。因此, 在医患关系中, 医务人 员如何更好地履行告知义务, 如何更好地解决医 患之间的矛盾, 如何在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同时, 更好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成为亟待解决的 问题。而要解决此问题, 离不开法律的制定。
立善法于天下, 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 则 一国治。一部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律, 是对国家 发展、社会治理、人民安居幸福有益的。原《 侵权 责任法》中有关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的规定, 随着患者自我维权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已不适 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国家经过长时间征求意 见和审慎酝酿,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民法 典》, 在第七编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中对医务 人员医疗告知义务提出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进一 步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 也为人民群众的 健康起到了良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医疗告知义务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 而 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在此基础上 取得患者的理解与支持, 是以患者自主决定权为核心的义务。简言之,就是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的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的医疗告知义务, 不仅是一种形式,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 更是一种法律责任。现代医学 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等特点, 大多数患者 因医学知识的缺乏、疗效的不确定, 承担着较大的 风险。如果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 一方面, 患者就很难对自己的病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对 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也就不可能做到理解、配 合; 另一方面, 医务人员如果不履行告知义务, 对 于患者来说也就意味着其丧失了选择权。一旦出 现患者不愿意看到的医疗后果, 必将引发医疗纠 纷, 当然医务人员也因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需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医务人员就需要通过 告知义务, 缩短医患双方在疾病认识上的差距, 争 取取得患者对诊疗行为的理解与支持, 使医患双 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二、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的关系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 面, 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 患者在医务人员的解释 下, 对各种与其所患疾病有关的诊疗信息的接受 和理解, 并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 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医患之间的 相处模式逐步转变为双方处于平等、合作、相互尊 重的新型医学模式, 患者表达愿望的要求和参与 意识明显增强, 对自主权的要求也日益迫切。患者的知情 同意权, 既能保障患者的利益, 也能促进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决策的系统化、科学化, 从而使医 疗机构为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因此, 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既是维护医患关系的灵 魂, 也是医疗质量的保证。那么, 患者如何去有效 行使自己的知情同意权呢?这就必须依赖于医务 人员的医疗告知义务。因为患者不具有医学专业 知识, 只有通过医务人员的详细“ 告知 ”, 才能使 其充分获取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 信息, 并做出自己的选择, 否则患者就只能处于 “ 任人宰割 ”的不利地位, 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 系也就会成为“ 空中楼阁 ”。所以, 医务人员医疗 告知义务的履行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是相辅 相成、不可分割的, 医疗告知义务是实现患者知 情同意权的条件和基础, 而要切实保护患者知情 同意权, 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医务人员的医疗 告知义务进行立法, 才能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 保障。
三、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在诊疗活动中, 无论是任何方式的治疗行 为, 都会对患者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 医务人员 的告知义务, 就是为了让患者对整个诊疗行为能 够理解, 并同意和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疗, 所以医 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也是患者自主决定权的需要。
近年来, 在医疗实践中, 部分医务人员对于告 知义务的认知不够全面、充分, 患者知情同意的 方式过于简单, 主要表现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即可。这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是存在隐患 的, 有的患者或家属虽然签了字, 但对于里面的具 体内容并不清楚, 只是流于形式, 再加上一旦因 为各种原因不能获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 书面 同意 ”, 医疗机构往往处于进退两难的情况, 甚至 有可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基于此,《 民法典》第 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2] 明确将“ 书面同意 ”修改为 “ 明确同意 ”, 这也就意味着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也进一步提高了医务人员“ 说明 ”的 具体标准。
“ 明确同意 ”的核心是患者对整个治疗内容的 理解, 而不仅仅体现在形式上, 这就要求医务人员 需要更加及时、耐心、客观, 具有针对性地以患者 能够理解的方式与其进行沟通, 只有这样, 才能充 分满足患者对诊疗的选择权。换言之, 医务人员在 实施医疗行为之前要证明其已经取得患者或者患 者近亲属的“ 明确同意 ”, 而取得的方式不再局限 于书面告知, 也包括邮件、微信、短信等等形式。 这一规定, 明显拓宽了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 方式, 从程序上来说需要达到患者对医疗行为的 真正理解, 才能降低纠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有效履行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的措施
(一) 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养, 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随着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的不断普及, 患者 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对医疗救治的效果、对医务 人员的工作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整个医疗活 动中, 医务人员是与患者接触最直接也是最频繁 的群体, 医患之间的关系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诊治 流程能够产生直接影响, 也是整个诊疗过程中人 际关系的关键所在。医患关系是否和谐, 不仅与患 者的合法权益有关, 也直接影响着医疗机构、医务 人员的发展。
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发布的《 福冈宣言》中 曾经说过:“ 所有医生必须学会交流和处理人际关 系的技能, 缺少共鸣应该看作与技术不够一样, 是无能力的表现。”所以, 为了促进医患关系的和 谐, 医务人员就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不断提 高自身的综合素养, 加强沟通能力, 提高服务意 识, 用精湛的专业技能、较强的服务理念给患者带 来信任感, 提高依从性, 创造一个良好的医疗人文 环境。
(二)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 引导患 者对医务工作的理解、尊重
现代社会是一个互联网时代, 新闻媒体每天 都会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对大量信息进行传播, 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医疗行业的发 展, 同样也离不开新闻媒体, 新闻工作者的报道能 够对人们对医疗行业的看法产生巨大的影响。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 疾病种类繁多、 患者就医时情况各异, 再加上患者对医学专业知 识的缺乏, 导致其对某些必要的医疗行为缺少应 有的理解, 这样医患之间很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 会, 医患矛盾也就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新 闻媒体的积极作用, 新闻工作者应加强社会责任 感, 坚守自己的职责, 对各种医疗行为的报道实事 求是, 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在起到健康 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同时, 与医务人员一起宣传、普 及医学科学知识, 提高患者的医学素养, 从而进一 步加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尊重, 主动配合诊 疗过程, 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
综上所述, 医患双方只有通过充分的互动沟 通, 才能有效地交流, 才能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 因此, 医务人员在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时, 需要避 免告知义务过于形式化、抽象化, 要做到全面、客 观、准确、具体, 让患者在充分了解自己病情的前 提下, 做出自愿选择, 从而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健康 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芸玲,杨永太. 医疗纠纷现状与防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3):162-163.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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