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论文 > 正文

论医患法律关系属性论文

发布时间:2020-09-18 16:28:2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近些年来,医患关系逐渐恶化。医患纠纷以案件纷繁复杂,法律解决方法不畅,引起公众热议。医患双方矛盾冲突加剧、医闹多发,公众信闹不信法。这不得不引起法律界的深思。本文通过多种维度进行分析,以法理学角度对医患关系属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对于医患关系的性质作出界定,对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物领域的法律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医事法

本文引用格式:陈珊滢.论医患法律关系属性[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96):293-294.

0引言

近些年来,医患关系纠纷剧大增加,然而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总是达不到令公众满意的效果。或是患者的不解风情,或是医者委屈无奈。想要更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纠纷,必然需要搞清楚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问题。

1医患法律关系的构成

医患关系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那么什么是医患关系呢?最经典的解释来自于著名医学史家Henry Sigerist的一条名言:“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即医师和病患,或者更广泛地说,是医学团体与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关系[1]。”从中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推断,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围绕着医疗行为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多方面综合社会关系。

当我们产生需求,进入医院进行挂号,诊断,治疗等行为。此时,你就和医方之间产生了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即医患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发生在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由于双方身份需求差异、医患双方所处地位不同、医学科学专业性很强、法律强制规定等多种因素,此关系复杂多变,综合性很强。医疗行为所引发的医患关系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

 
1.1主体

在这里,我们所指的“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医生、护士、药师、检验人员等。“患”则指的是患者及其家属,另外还包括与患者相关的其他社会群体,如亲属、同事等。

1.2客体

医患关系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医方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行为[2]。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医学上的医疗行为,可以理解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运用相关医学知识,结合各种检查手段对病症作出判断,从而缓解病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甚至彻底消除疾病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患方有请求医方为其进行一定医疗行为的权利,医者应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以履行其义务。

1.3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患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医患法律的内容就是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展开的,基于医疗行为或是法律行为规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卫生保健服务也被推向市场。医疗服务市场化,使得医方和患方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现如今不同于仅注重医学技术的时代,以前医疗服务单纯的是政府下的公益性质机构,不具备盈利性质,医生处在绝对的上级地位。缺少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尊重以及同理心,具有很强的行政法律关系色彩。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医方的要求不仅仅是停留在疾病的治疗上,而是要求医方从患者的角度出发为患者治疗疾病,注重对患者进行人文关怀。

医患法律关系属性的定性问题决定了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归责和赔偿原则,其实质是责任分配、风险承担和利益保护的争论。笔者认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定性是医事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问题,只有在搞清楚这个问题后,才可以实现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使得医患纠纷的处理回到法律的层面上。因此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问题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更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应法律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2对于医患法律关系的论争

医患法律关系定位,一直没有确切定论,因为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它涉及了多种法律关系,笔者对学界几种观点进行如下几种分析。

2.1医患法律关系可视为消费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医疗服务已经成为基本生活需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患者通过向医疗机构支付一定的货币来获取包括医生看诊、检查、药品、手术等一系列所谓的“服务”,以促进身体心理健康,从而形成了消费关系。医方给予患者的服务、药品等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费金钱才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医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情形相符,类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从商店购买商品,我们可以将医疗服务行为归为消费行为。

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每一个消费行为中都能享有以上权利。但对于有一定特殊性的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述权利不能进行简单地套用。这表现为如下几点。

第一,医疗行为实际上并非医患双方合意,而是具有某种强制性,《医师执业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4]除非病情超过了医疗机构的治疗范围和治疗能力,医生才可对患者进行转院处置,但对危重病人必须就地治疗,不得拒绝对其的急救。在大多数情况下,医方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念想法强迫患方来医院就诊,同样的,患方也不能强迫医方对其进行医方能力范围之外的诊治。

第二,一般消费的目的均可要求一定的结果,如购买一辆自行车,消费者可以对产品质量性能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但在医疗领域,受限于现代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加上患者个体差异诸多,同时还存在不可预见的意外因素,医方只能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医疗服务行为,而不可能给患者治疗效果上的明确承诺。

第三,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权利很难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患者在医疗行为中所体现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增加,其知情权和决定权也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由于医学科学的专业性强,对于是否进行某项医疗操作,大部分情况下,医生所起的作用仍占主导,尤其在一些重大侵入性医疗操作行为中,医生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另外,对于身患疾病的患者或其家属,在面对选择时,大都很难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大脑,加上相应专业知识的匮乏,很难做出理性的判断,尤其发展中国家中患者的文化水平差异很大,其理解能力和表述能力有限,也对其正确行使权利造成困扰。这些种种,与我们日常的消费行为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第四,医患之间是高度合作的关系,两者之间不仅仅是单纯的消费与提供服务的的关系,而是以生命健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协作信任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为了达到治病救人的目标需要患者的信任和配合,而患者为了自身的健康则寄希望于医生以解决病痛,战胜疾患。

第五,总的来说,医方付出的劳动和获得的报酬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相当的,但医患之间发生的消费关系,其所产生的费用是一种很难量化的东西,同时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患方就医付账的行为也不是纯粹的等价有偿消费行为。

2.2医患法律关系可视为合同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涉及民事方面,指因诊疗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医患法律关系,比如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医方和患方之间也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即一种非典型契约--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无名合同。医患双方在民事法律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患者有目的地就诊于某个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此为患者开具挂号单,进而提供诊疗服务,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合同中要约、承诺的特征,患者手中的挂号单就成为双方合同成立的凭证[5]。如果诊所没有挂号服务,患者的就诊行为就构成一项要约,医方给出诊疗行为则构成承诺,合同由此成立;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接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由此,患者就医的行为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便是医疗机构提供一定的医疗服务行为和相应的药品。按照医学伦理道德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要求,医方不具有抗辩权或解除权;而当医方未提供相应诊疗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时,患方则可行使抗辩权[7]。在大多数情况下,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患方,只有当医疗设备、资源不足,或超出医方的诊治能力无力治疗时,医方才有权利拒绝患方要求而不构成违约,但仍需对患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安排转诊。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以医方是否具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否违反其应尽的义务为标准,而不是以有无达到患者的预期或患者是否痊愈等为标准。因此,大部分的医患关系可以视为医疗合同服务关系。

2.3医患法律关系可视为行政关系

国家对于医疗机构有相应的补贴与扶助政策,公立医院并不是完全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加上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质,使得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方担负着向全体国民提供生命健康保障的职能,这使其类似于一个有着特定职能的政府部门,从这一角度看,医方与患方之间表现为行政关系。

笔者认为医患双方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从医院管理角度来说,在医疗过程中,为了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需要患者服从于医者的指令,此时,医患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患者自入院后就处于医生掌控之下,医方主动,患方被动,患方常处于医方的管理与约束之下,从治疗方案的选择到生活方式的调整都需要遵医嘱执行。近年来,患者主体表现出更多的主观选择性,越来越多的患者在就诊时会自主选择医疗机构乃至主治医生,但总体来说,患者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仍然处于从属地位。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医患双方之间也存在类似关系。举例来说,当出现重大流行疾病爆发时,患方会被强制隔离并接受治疗,医方则必须无条件接收病人进行救治等,这些都体现了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并不意味着其中一方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责任主体为了保障社会公共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体的一部分权利。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管理等多种职责,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考核指导[7]。医疗机构的防治管理任务就是该法规规定的对传染病人进行隔离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因此产生的医患法律关系就是公共管理法律关系,又称强制诊疗关系,其法律特征表现为:医疗机构依据法规对患者进行管理,此时患者对医疗机构无选择权。

\

 
3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

理论实践表明,医患法律关系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纯粹用公法或是私法的一种方式来调整,都很难实现公平、公正、合理解决医患纠纷目的。想要实现最佳状态,应为制定出医事法律体系系统。运用特制的医事法律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可以充分实现医患关系的良性运转。为了更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医患关系提供依据和指导。因此,笔者认为在现如今的情况下,务必要对医患法律关系属性做文章,在认定医患法律关系属性的时候实现正确适当的适用法律,更好的促进医患之间关系和谐。根据医患法律关系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医事法律,制定详细的医患纠纷处理系统,更好的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医患纠纷中医患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简单一种可以概括,可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亦可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属性,有可视为消费关系,有可视为合同关系,亦可视为强制诊疗关系,将其单纯定义为任何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都是不全面的。医疗法律关系具有多面性、复杂性、综合性,属于一种复合型民事法律关系,是多种法律关系的综合。医学是一门专业针对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亦然,这必然导致二者对于医患问题的关注重点不同,观点态度不同,所以在对医患关系定性的问题上,切不可一概而论,应从不同角度,多维度分析,在处理医患纠纷的时候,还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对我们在医疗纠纷诉讼事件中明确法律适用、判定举证责任、证明因果关系、确定赔偿原则都具有重要意义。

4结语

随着法律的日趋完善,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医患关系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医患法律关系属性在形式和内容上最终将会适应时代潮流。尽管目前医患法律关系的尚有许多为解决的争议,存在一些冲突和桎梏,但值得肯定的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和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和争议终将会得到答案,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不断明确,对处理医患纠纷时的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也会更加显而易见。

参考文献

[1]朱蓁蓁,郑玉英,姜红,等.基于医患关系浅谈对当前医学生心理健康的工作研究[J].中国健康教育,2016,32(02):181-183.
[2]高俊涛,李志文.我国海难事故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审视与重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48-53.
[3]吴蕾.医患关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6.
[4]张建.医疗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2006.
[5]吴玥.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实施难点及对策[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22-25.
[6]蔡志刚.医患关系绝非民事合同关系[J].学理论,2010(24):54-57.
[7]邹郁松.我国传染病现状及防治体系建设[J].医学研究杂志,2007(01):14-17+29.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yixuelunwen/24443.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