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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综合工程类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6 10:54:4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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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2〕39号)和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将综合工程类有关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舟山市综合工程类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一、评审时间安排
 
  2022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在9月-10月进行,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下一级受理点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在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并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对象
 
  在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机械、电力、电子、轻纺、石化、能源、水产加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以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申报要求按照《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二)关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继续教育要求。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和《舟山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要求,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申报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考虑到学时登记的有效性,除网络课件学习外的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学时认定必须通过舟山市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登记。
 
  (四)高技能人员贯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实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文件执行。
 
  1、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2、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五)破格晋升。申报对象如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规定资历的,要求按照《关于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推荐条件的试行意见》文件执行,同时报送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破格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
 
  四、申报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及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http://zcps.rlsbt.zj.gov.cn)在线申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提交至评委会。申报对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专业工作年限均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网上申报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逐级报送的原则,请用人单位报送时准确提交所在辖区的受理点。通过评委会审核后,由个人从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中导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纸质版一式三份送至所在辖区人社局盖章后报送舟山市综合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
 
  (三)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四)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照片、论文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五)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按岗位任职条件,向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五、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职称评审材料提交、审核、缴费、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申报人员在中评委审核通过后,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费用在线支付。
 
  (三)工程师面试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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