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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银行“原油宝”风险事件的反思与对策建议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20 11:41:5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 要: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芝加哥商 品交易所官方结算价跌至-37.63美元/桶,负油价引发的 “原油宝”穿仓事件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对商业银 行风险管理体系及监管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梳 理了“原油宝”事件脉络,对该事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外 生冲击应对能力欠佳、产品设计合理性不足、销售合规性 欠缺、内部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多角 度分析,并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及跨市场监 管体系、加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监管力度及合规性审查、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等对策建议。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 下,本研究对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避免“原油宝” 等风险事件再度发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

  关键词: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商业银行管理

  一、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概述

  
2018年1月,中国银行创新推出“原油宝”产 品,为境内个人投资者提供挂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ME)、德州轻质原油(WTI)等境外原油期货的 交易服务。“原油宝”以其“去杠杆”“低门槛”的 产品特点以及自选成为看涨多头方或看跌空头方的创 新特质成功吸引了累计6万余户投资者。

  2020年,新冠疫情全球暴发,国际经济发展失 衡、地缘政治冲突加剧、金融风险挑战增强等问题频 发。受原油市场供需失衡、运输与存储难度提升、交 割成本增加、“负价格机制”通过以及空头对多头狙 杀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 格波动剧烈,国际油价开始下跌(汪靖川,2022)。 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芝加哥商品交 易所(CME)官方结算价史无前例跌至-37.63美元/ 桶,大量未移仓的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被迫以此 价格执行结算。采用先买入后卖出的看涨多头方在本 金全部亏空的前提下,还要承担因标的物价格跌破零 点导致账户出现负值的穿仓损失。巨额的资金亏空给 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引发了投资者 对“原油宝”产品设计合理性和中行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的质疑,中国银行在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和投资者 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暴露无遗。

  二、学者对“原油宝”事件的评述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主要是由于金融企业操 作风险而引发的内控问题(张继德等,2022)。中国 银行在事前缺少风险评估,在事中风险控制措施不到 位(袁梓烜,2021),暴露了其在境外期货市场上交 易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客户风险管理服务不 充分,衍生品设计能力亟待提升等问题(部慧等, 2020)。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对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及金 融系统的外生冲击抵御能力也带来了更加严峻的考验 (Hartmann et al.,2017)。

  解决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问题对维持市场稳 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Dungey et al.,2018), 可以从金融市场创新、金融风险管理、规范产品监管 等多方面入手,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强化投资者保 护意识与消费者权益维护,完善金融产品需求预测 (Hoberg & Knut,2020),最终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 展。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随着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 机构监管逐渐异化为“牌照监管”,引入功能监管理 念,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实现集中统一监管,成为我 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的共识路径。同时,便 利化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体制机制对减 少国内运作资本盲目流向境外激进市场,防范“原油 宝”等风险事件重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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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引发“原油宝”事件的问题分析

  本文就中国银行在“原油宝”事件中反映出的问 题进行了多角度分析,风险事件的发生具体可归因为 以下五个方面。

  (一)外生冲击抵御和应对能力欠佳

  商业银行应结合历史数据,借鉴全球经验,提前 做好外生冲击应对方案,并利用“大数据”等金融科 技手段,对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的不合理 投资行为予以警示,对不符合规范的投资者予以风险 提示。中国银行没有建立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风险 分担机制以应对外生冲击,未对“原油宝”产品进行 有效的压力测试,没有考虑国际原油市场油价暴跌时 的风险传导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极端事件没有做好各 级层面的应对方案,最终导致了银行和投资者的大额亏损。涉事商业银行在履约阶段未尽到充分的风险警 示义务(蔡晓倩,2021),作为代理人的银行与投资 者之间目标不同,多种因素叠加最终共同导致了“原 油宝”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原油宝”的产品设计不合理

  在“原油宝”产品的设计中,当月的头寸具有过 高的比重,未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化;中行移仓时间 较晚,未能及时更新合约的权益期限,采取一定的避 险行为;对移仓难度、成本及移仓时的内外生影响因 素也未进行准确的评估和预测。此外,临近合约到期 日的平仓行为更使中行失去了止损的最佳时机。中国 银行面对个人投资者提供保证金业务,但合约中有关 保证金的条款规定较不明晰,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了 一定的误导。同时,因“原油宝”产品与境外期货产 品挂钩,遵循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欧洲期货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境内投资者在决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信息滞 后和信息壁垒高等问题,决策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三)金融产品销售合规性欠缺

  商业银行在销售大宗商品期货、代销信托、资管 等复杂产品时,应准确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向符合风险评估要求的投资者清楚解释底层资产的 投资逻辑、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及相应风控手段。在 投资者资格审查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面,中国银 行未对“原油宝”产品销售对象进行科学有效的评 估,在发现不符合年龄准入条件的投资人后也未及时 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不符合金融产品销售的合规性 标准。此外,中国银行在销售“原油宝”产品时未对 各分行营销方式、宣传文案等进行一致性规定和一体 化审核;部分分行存在虚假销售、夸大盈利等问题, 在未承诺收益的前提下,以过去短期的历史盈利暗示 投资产品的丰厚回报,对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作 用,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产品的准确判断与决策。

  (四)内部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不合理

  中国银行仅以“原油宝”产品新增客户数量等外 部特征作为员工的考评标准,以广拉客户作为激励条 件,忽略了产品内部设计合理性的检验、产品质量把 控及产品风险的评估,诱发了员工为追求短期利益, 不顾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投资知识储备和个性化需 求,盲目扩大客户群体。不合理的奖惩机制也难以激 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经 营与发展。

  (五)对投资者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投资者权 益保护不充分

  期货合约的买卖是一个由于保证金比例而翻倍收益和风险的远期交易行为,亏损接近保证金一定比 例时会触发强制平仓或要求追加保证金的强制平仓 预警。与普通金融市场产品相比,投资者通常将衍 生品等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与高风险相联系(Basu & Dulleck,2020)。大多数期货投资者期待以赚取差价 获得利润实现投机,却忽略了其逐日盯市制度隐含的 巨大潜在风险(白默等,202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 会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负价格交易机制的引入彻底打 破了期货多头方零值抄底的原有设想。

  中国银行将需要较强金融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的 期货交易变成了零售化产品,对投资者没有进行必要 的风险警示,投资者对“原油宝”合同写明的“自担 风险”条件普遍知情度较低。在油价跌破20%时,中 国银行没有采取有效的平仓措施及时止损,也未按照 《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对衍生产品实行重新估 值,叠加产品本身设计存在的一些问题,投资者因此 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金融实践过程中,关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条 件,需要考察金融衍生品的合法性、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与告知说明义务、情势变更等因素;关于投资者风险自 担的基础,需要考察相关协议中关于结算价格、时间和 强制平仓条款等因素。同时,由于投资者专业知识及时 间成本的限制,对产品及所在市场的不熟悉常常会导致 其对投资风险的不准确判断,详尽的说明、充分的告知 及必要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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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原油宝”事件的反思及对策建议

  基于“原油宝”风险事件的回顾以及对该事件反 映的中国银行的问题分析,本文提出了以下五条对策 建议。

  (一)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金融风险评估体系

  在实行监管时,需要建立一个更加科学有效的金 融风险评估机制,利用金融工具或统计模型对可能出 现的金融风险挑战情境和相应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量化 分析,并通过压力测试的方式进行模拟,最终制定出 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和投资者的经 济损失。银行应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增强 企业职员风险防控意识,广泛了解市场信息和最新动 态,根据用户需求和外生冲击的实时情况进行风险管 理战略和经营发展规划的动态调整,与时俱进。

  (二)建立健全金融业跨市场监管体系

  金融风险具有强大的溢出效应和跨市场传导特 性,单一市场的波动可能会对其他市场产生重大影 响,甚至引发全局性金融动荡,复杂的金融业务往往 覆盖面较广,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因此,在实行监管时需要从全局出发,立足整体,建立健全金融业跨 市场监管制度和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不同金融领域 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力度,提升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监管力 度,特别是高风险的衍生品类产品及未经过充分试验 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同时,由于投资者风险偏好的 不易改变性,金融市场中绝对意义上的“买者责任 自负”不符合投资者的行为金融表现(马天平等, 2021)。因此,作为产品推出方,银行及各金融机构 应在明晰产品市场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厘清底层资产的 投资逻辑,将产品设计、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及相应 的风控手段充分告知投资者及相应的监管机构,积极 履行“告知性义务”和“适当性义务”,销售符合投 资者风险需求及资本管理能力的产品,对得起投资者 的信赖,同时方便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实施必要的风 险备案(林江等,2020)。唯有加强商业银行供给侧 金融产品的监管力度,全力实现“卖者尽责”,才 能更好地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实现金融市场的良 性发展。同时,履行适当性义务应注重提“质”保 “量”,避免形式化,合理区分适当性义务与合格投 资者制度,以功能监管为方向统一适当性义务标准 (黄辉,2021)。

  (四)加强银行业务合规性审查

  在实施监管时,需要加强银行业务合规性审查, 考察银行推出的金融产品的设计合理性、销售方式的 规范性、投资者告知义务和权益保护的充分性等多个 方面,准确识别、科学评估、监控和报告银行的合规 风险,促使银行提升自身业务的规范性,尽可能将违 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银行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内 部考评和绩效奖惩机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充 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障银行业务的高效高质、合 法合规、稳健运行。

  (五)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当商业银行发行高风险投资类产品时,监管机构 可要求商业银行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投资者教育,提 高投资者对产品的理解程度以及应对外生冲击的能 力,并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当前和未来经济状 况进行科学评估。在实行投资者教育时,除了普及产 品相对应的金融专业知识,也应引导投资者理性分析 各种市场信息,不轻信盲从,减少“追涨杀跌”“羊 群效应”等不理性投资行为,在对市场行情和金融风 险进行各个维度的全面认识和评估后,结合个人需要 理性投资。

  五、结语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为商业银行、投资者及其 他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也为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合规 意识、审慎投资意识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金融市场只有 以制度为框架、以法律为准绳,加之以严格的监管、专 业的服务、成熟的投资者心态,才能在充满不确定性因 素的复杂大环境下实现稳步发展,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 先进工具,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注入强劲动能。

  参考文献

  [1] 汪靖川.ZG银行“原油宝”事件案例分析[D].广西师范大 学,2022.

  [2] 张继德,王梦宇,刘凡旗.从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看金融 企业操作风险防控[J].财务管理研究,2022.(01):1-12.

  [3] 袁梓烜.“原油宝”事件的金融风险管理问题分析[J].当代 经济,2021.(02):42-44.

  [4] 部慧,陆凤彬,魏云捷.“原油宝”穿仓谁之过?我国商业 银行产品创新的教训与反思[J].管理评论,2020.32(09): 30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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