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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EPC模式的项目建设管理运行系统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4 09:13:0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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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常情况下,公共项目可以被分成公益性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在这些项目建设管理过程 中, 相关部门可以实行EPC模式, 这种模式的合规性能够 根据项目主体、项目类型进行深入分析,但在经济“新常 态”和政府地方债务高企的背景下, 传统的EPC模式运作 出现了很大的困难。为此, 本文主要针对EPC模式在新环 境下的几种运行系统进行了深入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F+EPC模式,特许经营,股权合作,延迟支付

  一、引言

  在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当今社会,地方各级 政府举债融资和隐形债务都存在很高的财务风险, 中央政府也越来越关注这些问题,并积极主动地通 过各种渠道采取防范措施,这就应运而生了F+EPC模 式、EPC+F模式、股权合作+EPC+特许经营等。EPC 模式下的新运行系统,将项目融资、建设承包全过程 以及运营进行了整合,为设计(Engineering)、采购 (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等各项工作的 开展提供了保障,能够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建筑行业将来的发展趋势是把建筑作为一个产 品,通过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把该项产品生产出 来,与一般的工业产品的生产方式越来越相似。在实 际生产中,发包人希望承包人能够更多地承担风险、 尽可能地履行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垫付更多的工 程费用,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模式(BT、PPP、TOT、 BOT)和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DB、EPC)受到众多 发包方的青睐。项目金字塔上游的发包人,在工程项 目管理的组织方式上具有主动权,而金字塔下游的承 包人长期处于被动位置,只能适应发包人提出的各种 要求,其中就包括工程项目组织生产模式。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的承发包模式一直都是采用设计与施工分 离,而现在的工业产品是生产组织方式集成化,“分 离”模式不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存 在责任模糊、内耗过大、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合同管 理难度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整体效益。随着 体制的不断完善,诞生了工程总承包模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很多种, 其中最基本的两种模式是DB —— 设计(Design)、 施工(Build)和EPC——设计(Engineering)、采购 (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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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F+EPC模式

  F+EPC模式即金融+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 包)模式,是对EPC模式的一种拓展和变形,在国际 工程承包中用得比较多。F融资在前,EPC建造施工在 后,承包商能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替业主找到优质 融资渠道,促进业主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进 而获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

  F+EPC中的融资责任主体通常是业主, 但由于融 资渠道是由承包商搭建,金融机构在发放融资债务的 时候,一方面,是基于业主提供的担保或业主信用; 另一方面,承包商也承担着“隐性连带债务风险”, 若项目业主无力偿还巨额债务,承包商难免会处于被 动状态。

  由于此处F金额通常大于EPC金额,即业主希望解 决的资金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建造资金,私企、民企受 限少,操作灵活。国企性质建筑企业受相关部门相关 条款约束,以前还能通过PPP参与此种项目的投资,现 在投资政策收紧,国企背负降杠杆、降两金的压力, 现今针对这种F+EPC项目,国企也主要是利用自己的 丰富资源,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从而获取EPC工程 总承包任务。 由于此类项目周期短,不少投资机构也 愿意参与此类项目投资,但涉及投资金融机构,他们 对资金成本的诉求往往高于银行,建筑企业有时为了 承接项目,会适当让渡部分建安收益帮业主分担部分 融资成本。此种情况操作项目建议成立项目公司进行 运作,既便于投资机构合法合规地进入项目公司,也 便于资金合法合规地流动,建筑企业也有机会实现以 小资金撬动大项目的目的。

  BT(Build-Transfer) 意为建设-移交, 是指在基 础设施建设中BT项目的发起人,一般会通过发布招标 公告,选择一家或者一个联合体(它们可以是金融机 构、银行、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等单位)作为承办人,成立一个BT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 设,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予项目发起人,从其收 回投资的一种建设模式。

  因此F+EPC与BT在某种程度上都不需要对项目 进行运营,从而避免了运营的风险,两者都属于一种 “交钥匙工程”,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项。

  (一)建设主体不同

  BT模式中,政府或者下属的平台公司作为建设主 体, 其作用是在项目决策阶段确定项目的定义,编写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等准备工作;资本方公开竞 标获取该项目的融资权和建设权,经过双方商定权利和 义务,签订BT合同,此时的项目所属权发生了转移,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发起人(政府部门或相 关的平台公司),此时的项目所属权又发生了转移。而 在F+EPC管理模式中,项目的投资方是责任主体,EPC 承包方负责对项目进行施工管理,投资方负责立项,编 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也可以委托承包方进行编 写,在建设过程中,项目所属权不发生转移。二者最大 的区别在项目所属权是否发生转移。

  (二)法律关系不同

  BT模式中涉及诸多参与者,在合同中有各自的职 责,需要相互协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仅适用于政 府的非营利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而F+EPC模式是业 主方(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契约关系,法律关系 比较简单,可以运用在各类建设项目。

  (三)投资费用差别较大

  运用BT模式建设主体将发生两次转移,涉及诸 多环节,包括政府担保、许可以及审批等。从项目立 项、公开招投标、签署BT合同、建设、移交等阶段, 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中间环节变多,风险变大, 从而导致资金的融资成本增加。而工程建设总承包模 式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 项目的总投资额,具有周期短、工程量小、资金安全 性高的特点,增加了资金的利用率,对业主投资控制 有利。由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相对金融机构放贷的 风险小,资金成本也较低。

  三、EPC+F模式

  EPC+F模式即“工程总承包+融资”模式,是指公 司受业主委托,针对工程承包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 金问题进行了有效整合,有助于业主解决项目资金来 源,充分发挥出大型建筑企业在融资、设计、施工、 采购等方面全过程中的优势,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承揽更多的业务,为企业创造利润。

  EPC在前,F在后,建筑工程总承包方获取EPC 项目,并帮业主解决相关资金问题。例如,当前国 内某些业主运用的“EPC+延期支付”模式,通常 EPC承包商垫资建设,过程中业主有可能支付部分或 不付进度款,剩余部分业主承诺建设完成之后分期 付费。

  通常情况下EPC金额大于F金额,且F金额中绝大 部分都是与施工相关的内容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很 难帮业主方解决征地拆迁或土地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且在EPC+F这种形式下,业主方往往是按照EPC的模式 招标,仅在工程付款方式上添加了延期支付的要求, 往往没有成立法人项目公司的可能,投资机构明面上 进入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也较小,只能由承包商自己解 决资金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往往会要求业主 方提供回购担保,针对政府采购类项目(主体是自负 盈亏的园区管委会不在此列),就必须要求将延期支 付的款项纳入中长期预算,避免被列入隐形负债造成 项目合规性风险。

  EPC+F模式同时具有许多优势:

  (一)投资可控

  由于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 同一旦签订,项目总投资在发生重大变更、累计工程 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一般不会有大的变化,对承包方来 说,可以在合同中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费,有利 于预防和把控风险。

  (二)收益稳定

  采用该模式责任划分清晰,管理简化,只要能获 得稳定收益,承包方可以通过公司渠道得到强有力的 支持,对双方来说省时省心省钱,只要业主的信用等 级满足要求,回款就有了保障。

  四、股权合作+EPC+特许经营模式

  (一)股权合作的内涵

  业主方作为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 投资人,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的核心是依靠业 主方与社会资本方成立SPV公司(项目公司)。SPV公 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开发、设计、采购、施工、运 营、维护等;在SPV公司项目运营期间,根据运营的收 益状况和合同,合作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按 法定程序完好、无偿地移交给业主方或业主方指定的 机构。

  (二)EPC的内涵

  EPC是一种汇集设计、施工、采购直至竣工验收 的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可以最 大限度地减少建设期成本、提高建设质量、转移建设 期间的责任和风险,并且能够提高运营质量。在市场 激烈的竞争机制下,在项目管理上,引入具有较强专 业技术、财务实力和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 可以充分增加社会资本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发挥其专 业资源优势,保障项目进度、质量和运营服务在一个 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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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许经营模式的内涵

  通过竞争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合 同或框架协议后,按约定去实施项目,如果社会资本 通过该项目需要向公众收费,就需要政府的“特许” 经营权,因为社会资源和公共产品服务的收费权归政 府。也许该项目不需要向公众收费,但政府是提供该 公共产品服务的终极责任人,也需要履行一定流程 (如招投标等工作流程)。让社会资本代替政府去提 供公共产品服务,广义地理解为“特许”但非行政许 可,而是通过合同约定或框架协议的许可,政府要履 行监管的职能,避免社会资本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 求,甚至退场走人的情况发生。

  (四)优势

  在2016年12月之前,PPP项目可能只需要入财政 部的项目库。但是,在2016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发文《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后,PPP项目 需要入两个库,一个是财政部的项目库;另一个是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库。在《财政部财金[2015]166 号》文中明确提出,入库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 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没有入库的项目,不能列入 各地的PPP项目目录,通过预算不能安排财政支出,包 括中央预算内的投资、专项建设基金、中央专项债券 筹集的专项建设基金、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基金及其 他有关PPP项目的专项政策,后期也无法通过发行企业 债券募集资金。最实惠的好处就是项目未来的融资成 本会比较低,因为拿到了政府担保,风险低。

  由于当前中国经济工作的当务之急正在地方落实 “降杠杆”“减负债”“防风险”,而PPP项目反应出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已不堪重负,招标环节存在硬伤。把所有的PPP项目招标做成了BT项目招标,不符合第 三方代持的相关规定,这表面上看是不符合后来92号 文的规定,本质上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所以股权合作+EPC+特许经营模式具有一定 得优势。

  五、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EPC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创新, 产生了新的运用。从承包方的角度进行分析,F+EPC 的项目管理模式在项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和约定资金 占用费上进行创新,由承包方解决项目建设的资金问 题,可以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工作。企业通过项目金 融带动工程的方式,扩大了承揽项目的范围和合作成 功的概率,开拓了市场并获得了利润;银行或金融机 构通过项目融资或放贷,享受到了项目红利,从中获 得了稳定合理的利息收益。EPC+F的项目管理模式, 在解决财权与事权无法融合的政府筹资融资问题上进 行了创新,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加速推进项 目建设, 使合作周期明显缩短、企业资金回款变快, 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地方政府、承包方对实施效率、短 期业绩的要求,给当地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满足了国 家战略需要。通过该模式,有效地发挥了大型工程承包 企业在整合各类资源和项目管理方面的优势。股权合作 +EPC+特许经营模式有利于社会资本,减少财政支出和 债务,加快发展设施建设,降低政府融资/设计/建造/经 营风险,发挥企业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效率,嵌入 知识管理,合理利用资源,避免无效益项目,促进经济 发展,完善资本市场的法规体系,等等。

  参考文献

  [1] 王守清.政企合作(PPP)核心观点[M]. 中国电力出版社,2018.

  [2] 舒俊明.F+EPC模式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J]. 中国市场,2021(8):2.

  [3] 岳亚军,郝生跃,任旭.建筑企业投资PPP项目的F+EPC模式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8.32(6):17-22.

  [4] 余逢伯.新常态下 PPP 模式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金融论坛,2015(8):75-80.

  [5] 石林林,丰景春.DB模式与EPC模式的对比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4.28(6):81-85.

  [6] 张萌. 国际工程承包F+EPC模式研究与应用[D].浙江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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