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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常见的经济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1 09:44:0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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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发生经济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有些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不恰当、不合法的方法,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对此,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从原则到具体执行细节,采取防微杜渐和严格把关的态度,利用各种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各风险环节的管控,通过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本文根据经济问题的具体情况,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措施,旨在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经济问题;完善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和社会层面加大了各种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与此同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一些经济层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层出不穷。严格各个环节的监管,将工程建设招投标纳入正常渠道,这是相关管理部门必须着重考虑的现实任务。而要杜绝这些经济问题,监管部门必须主动出击,不但要明确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对其形成的根源有足够的了解,并从自身建设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真正地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概述
 
  现代工程项目的建设,涉及很多产业领域和技术环节,完全由一个单位组织和实施全部工作,非常困难,也几乎无法保证其高质量和高效率。工程建设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项目的外包,可以让各个工程项目的专业化单位和机构充分参与进来,通过合理机制下的竞争,使最具竞争优势的企业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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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其内涵进行理解,工程建设的招标和投标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工程招标是项目所有人进行项目建设前,通过公开方式对符合项目建设资质的一些投标人进行邀请,按照招标人设计和要求给出有竞争力的报价,通过开标环节,选定中标人。工程建设投标与招标对应,是从投标人的角度对相关经济活动的解释。合法资质投标人在获得招标邀请后,按照招标要求,分析自身优势和项目特点决定竞争该项目的建设权。为此,需要填写标书,给出自己的报价,按照开标结果,确定此后的经营活动。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将社会资源充分调动起来的同时,还能够引入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得整个工程建设能够达到最佳资源配置状态。由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后面所隐含的巨大利益,很多招投标工作无法按照设计机制达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工程因为招投标环节出了问题,最后导致工程项目存在巨大质量隐患,并造成十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因此,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管,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经济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有非常大的投入,这一方面带来了国家基础建设上的巨大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相关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与稳定发展的监督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定的时差,导致很多经济问题频发,而毫无疑问,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是其中的“重灾区”。因此,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具体操作模式,探究其背后的原因,这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基本前提。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常见的经济问题
 
  1.设置条款倾向内定投标人
 
  通过设置条款内容,使内定投标单位轻易中标。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让内定施工单位在竞标中直接中标,对招标文件下手,其中设置了一些针对内定施工单位量身定做的条款。同时,该公司还故意提高条件,对潜在的竞争投标人有明显的排斥倾向,并且该公司还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拿出较大数额的保证金。
 
  2.强行订立违法合同
 
  通过阴阳合同压榨承包商。某建筑公司投标过程中,得到招标企业暗示,要想中标必须事先约定签订执行合同,而中标时合同只是表面合同,如果不按照这一设计进行,建筑公司就不能获得竞标的成功。为获得招标企业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委曲求全,采取送礼和行贿等方式,并付出较大利润代价。却因为连续降雨等自然因素造成工程无法按时完成,建设方反复与招标企业磋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最终只能由法院进行审理来决定。
 
  3.恶意拆解项目
 
  拆解项目达到直接发包的目的。根据我国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超过30万元必须进行招标,不足30万元的工程才能采取直接发包方式。某私营制药企业针对这一规定在招投标程序上频频做手脚,将造价上百万元的工程建设工程分拆成多个不足30万元的项目,通过这一操作就可以进行直接发包。该制药企业招投标管理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审核只考虑该单位提供的单个项目信息和资料备案,导致问题屡屡发生。
 
  4.评委参与评标程序不合规
 
  正常的评标程序是评委抽取评审资格后必须马上到场,还要屏蔽所有对外的联系方式,防止投标人与评委串通。但在实际评标时,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某公司分厂在厂房扩建招投标中,以节约时间为由,开标前一天已经抽取评委,且没有对评委进行封闭管理,只是开标当天抽中的评委才集中到评标室。评委资质和身份验证制度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法律监督存在程序漏洞。评委评标形同虚设,整个招投标工作难以取得应有效果。
 
  5.对假借资质参与投标行为缺乏监督
 
  在《招投标法》中,对于投标人的资质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求不可以假借他人资质报名招投标。但在实际的招投标管理中,相关程序的操作未能认真执行,缺乏严格的对于报名以及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同时,在审核程序中对于制约性的内容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假借他人资质或者凭借他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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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缺乏后续监管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的具体建设执行有着密切的连带关系,但在实际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招投标管理缺乏后继监管。某公司按程序完成前期的招投标工作,并顺利进行后继建设阶段。因为后续监管不够,导致出现非法转包的情况,而与承包公司协调的结果是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并导致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这些后继监管工作因为涉及几个部门,使得整个监管过程中出现了推诿的情况。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经济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其深层原因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思想认识的偏差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不够重视。一些招投标单位的管理者在法律观念和意识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度不熟悉,对招投标工作正规化管理的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这些管理者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不索取利益,怎样招标和招不招标都没问题。甚至会为本企业获利最大化而想办法对一些招投标程序内容进行规避,采取一些不合法方式使得整个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程建设的问题和风险。二是谋求不合法利益。一些企业内具有一定管辖权限的人员将招投标视为自己攫取个人利益的肥肉,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将工程项目作为诱饵,获得个人利益。还有一些人员禁受不住投标企业暗中操作行贿的诱惑,明知不可为,仍然从被动接受到主动索取,屡屡踩踏法律红线,违规招标,最终自食恶果。
 
  2.法律制度不完善
 
  近些年,我国建筑行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配套的法律建设却未能保持同步,招投标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也是很多招投标人员心存侥幸屡屡试法的原因。且在现行《招标投标法》中,对于业主给予过大的倾斜,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使得招投标过程中充满了不公平,而责任监管以及追究机制不健全又让这种情况变本加厉。
 
  3.监督不到位
 
  从招投标法实际的执行情况看,监督不到位问题比较严重。其根源在于《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文中仅提到监督职能,但对于具体怎样执行监督职能,到目前为止,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任何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现在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多头管理模式,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的机构包括各地区的招标投标办公室、监察局、发改委等。多头管理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乱状态,责任区分不清,监督职能趋于形式化。在具体执行环节,例如,开标现场抽取专家和浮动系数的工作,既可以将其纳入招标办的职责,也可以视为监察局的职责,同时发改委对于自身职责的认定就是见证开标过程,没有职责进行任何监督工作。监督不到位导致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问题较多,并引发很多更严重的问题。
 
  三、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经济问题的应对措施
 
  基于对上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案例和问题的阐述,以及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问题的存在非常容易诱发受贿等犯罪。而其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要从各个环节入手,针对各种现实问题,通过具体的防范措施,形成一定的机制,铲除犯罪土壤,使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取得应有的效果。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建设
 
  有效发挥监管机构的职能作用,对于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决定性作用,健全的监管机构其职能作用也可以得到系统保证。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监管机构的系统化建设,也就是有效监督职能建设的具体体现。
 
  1.强化机构建设
 
  为了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需要充分理解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化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是监督的主要责任部门,其各监督职能部门必须对其本职工作进行强化,尤其是具体的执行环节,要通过各种考核方式对其工作职责的发挥情况进行评价。同时还要对重要的职能部门充实力量,从业务能力和人员结构等多个方面对职能岗位进行强化。对于招投标管理中暴露出来的各个薄弱环节,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责任
 
  招投标办、监察局、发改委等管理单位,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对其责任予以明确。对具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采取两场联动的监督模式,其具体做法是对招投标市场及建筑管理市场进行协调,并采取必要方法进行跟踪管理,重点纠察工程项目的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问题。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来说,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将其作为《招标投标法》中相关阐述来认定其职责。检察院需要被告知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这是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预防的必要工作内容,这些工作不能视为监督职责。
 
  3.严格执法监督
 
  在执法监督环节,必须加大监察力度,招投标监察部门要采取驻场监督的形式,严查招投标活动中各环节的风险和问题,将法律规章制度等要求严格落实到具体的执行环节。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使得执法监督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能够被相关各方和整个行业清楚意识到,进而取得警示和规范作用。对于那些通过他人资质或名义的投标者,要针对出现问题的投标者和出借资质者予以打击,从源头和执行环节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让相关单位不敢滋生出此类想法。
 
  (二)切实推进廉政准入制度实施
 
  准入制度是一个必要的门槛,可以对参与者的资质和历史进行考察,形成一个具备一定防范和预防能力的关卡。廉政准入制度是针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一项有力举措,通过建立犯罪档案等方式,让那些经查实有过不良记录的单位、个人受到警示和惩罚。尤其行贿犯罪档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方便的查询,这些文件的查询工作必须得到充分制度保障,让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掌握相关信息。工程廉政准入制度必须在执行环节加大力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根本上形成不正当竞标活动的一道防火墙。
 
  (三)完善招投标专家评委抽取及评审制度
 
  评标专家是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标书优劣的直接决定人,很大程度上对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产生关键影响。工程招标活动能否顺利结束,也在于评委的公正与否。招投标专家评委的抽取和专家集中过程需要按照要求程序进行严格保密,使得专家名单可以不被泄漏,降低发生舞弊的风险和概率,同时也有利于杜绝评标人员与投标单位进行串通作弊。评审过程中需要建立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各个环节的保密以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审管理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根据评标办法对所有投标文件予以公正客观的评价,并给出最终优胜者的选择。在整个过程中,业主、项目代理人员以及现场监督人员都要严格依据规定完成自身工作,都不可以通过违规行为试图影响评委。
 
  四、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设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整个经济活动中不出现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常常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一些是因为疏忽,更多的则是存在腐败等风险。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充分了解存在违规风险的各个环节,制定和掌握制止这些环节发生经济问题的措施。对于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企业来说,加强正规化建设,不但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从长远来看也是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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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杨旸.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材发展导向(上),2019(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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